子先后娶亲姐妹 争夺孩子抚养权闹上法庭 - 涉外离婚 - 深圳涉外离婚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6日

  
  2008年1月25日,毛某与再婚的冯某1登记结婚。2008年10月29日,二人的儿子冯某2出生。冯某1与前妻育有一子,由冯某1前妻抚养,冯某1支付抚养费。2011年11月15日,毛某与冯某1协议离婚,约定冯某2由冯某1抚养,毛某不支付抚养费。2012年7月4日,冯某1与毛某亲妹妹登记结婚后,冯某1出差或工作忙碌时由毛某亲妹妹在照顾冯某2。毛某与冯某1收入稳定,并都有住房,二人在毛某2的抚养权问题上产生纠纷。

  毛某一纸诉状将冯某1告上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冯某2由其抚养,抚养费毛某自己负担。

  卫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冯某与毛某离婚后,双方仍有抚养和教育婚生子的权利义务。该二人现均有自己的住房和固定的工作及收入,被告冯某在与原告毛某结婚前,与其前妻育有一子,冯某1与毛某离婚后并无其他子女。二人在离婚时约定婚生子由被告冯某1抚养,现孩子虽与被告生活了较长一段时间,也建立了父子感情,但其后被告与原告的亲妹妹登记结婚并在一起生活,在原告知道被告与其亲妹妹在一起并登记结婚后,不同意由被告继续抚养孩子并强烈要求由原告自己抚养孩子的情况下,无论从亲情伦理角度,还是从法理角度来说,此时再由被告去抚养原、被告之间的孩子,对冯某2的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婚生子冯某2由原告抚养比较适宜,故原告要求婚生子由其抚养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辩称由其抚养冯某某比较有利,冯某2和他姨生活在一起关系融洽,也喜欢和他姨生活在一起,其辩称理由不足,不予采信。

  据此,卫东区法院一审判决婚生子冯某2由原告毛某抚养并随其生活。

  (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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