狠心父亲离婚不支付抚养费 女儿起诉维权 - 涉外离婚 - 深圳涉外离婚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日

  
  都说,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可是,现实生活中,还有一位狠心父亲离婚后不支付小孩的抚养费。殊不知,法律明确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以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高俊名与林茨奥(女)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愿意承担女儿每月500元的抚养费。后高俊名却以抚养费用过高为由拒绝支付,女儿便将高俊名诉至法庭。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依法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原告高某某抚养费为5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直至原告高某某年满十八周岁。

  被告高俊名与林茨奥于2009年6月22日登记结婚,2009年7月28日生育原告高某某,被告高俊名与林茨奥于2011年11月1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林茨奥抚养原告高某某,由被告每月支付500元的抚养费给原告,每半年支付一次,直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2011年11月4日,被告高俊名与林茨奥办理了离婚登记,自从与林茨奥离婚后被告一直没有支付过抚养费给原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高俊名作为原告的父亲,对原告有抚养的义务。被告高俊名与林茨奥于2011年11月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是合法有效的协议,双方应当履行。因此,被告高俊名应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给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光明网)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书


 如果您有婚姻法律问题想要咨询知名深圳离婚律师,或是了解广东风泽律师团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网站http://www.sy-law.cn/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3楼

 联系电话:13823139735,13510726181

 QQ:3572083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