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的房产赠与可撤销吗? - 涉外离婚 - 深圳涉外离婚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7年5月18日

  【案例回放】

  广东男子李某与妻子离婚时约定,李某名下房产归儿子所有。不料,离婚后,前妻多次联系李某协助办理房产更名手续,李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

  之后,李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出卖给陈某并办理了变更登记。陈某当日付清房款,此后进行了装修并搬进居住。李某前妻知晓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儿子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李某辩称,离婚时约定房产归儿子所有,是赠与行为,但并未实际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也没有交付房产交付使用,因此,对儿子的房屋赠与合同实际尚未生效,故要求法庭撤销《离婚协议》中对儿子的房屋赠与。


  【案例分析】

  一、本案焦点之一:《离婚协议》约定的房屋赠与能否撤销。

  本案中,李某主张房屋产权手续未办理完毕,赠与行为未完成,因此赠与合同未生效,从而要求撤销赠与的行为无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虽然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撤销赠与,但是离婚协议是具有人身关系性质的法律文书,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系解除夫妻关系的前提条件。因此,风泽律师团婚姻律师认为,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进行处置的条款,不能脱离离婚协议而存在,不能依据《离婚协议》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又撤销协议当中的财产处置条款。

  在夫妻离婚时,出于保障子女未来生活的目的而设置的对子女的财产赠与,应当属于《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因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具有任意撤销权,在离婚协议生效后,赠与人不能主张撤销。

  本案焦点之二:《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依上文所述,李某不能主张撤销赠与,那么他与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风泽律师团律师认为,基于不动产所有权的登记原则,李某与妻子虽协议将房屋赠与儿子,但一直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所以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旧是李某,李某有权处置房产。若陈某对李某《离婚协议》中的房屋赠与条款不知情,作为善意的相对人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支付的购房款金额不低于市场合理定价,则应当认定为陈某系善意取得,合同有效。李某前妻对于李某处分赠与儿子的房屋的行为,可以通过主张李某违约,向李某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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