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原创|离婚判决确定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拒绝将孩子交给女方怎么办? - 子女抚养 - 深圳涉外离婚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8年9月19日

  【案情简介】
  苏先生与鲁小姐结婚5年,婚后生育一子苏小某,二人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彼此了解不深入,而婚后性格及生活方式难以融合以致矛盾争吵不断,苏先生认为鲁小姐沉迷事业带给她的成就感,忽视孩子的抚养及丈夫的感受而向鲁小姐提出离婚。离婚诉讼期间苏先生将孩子送至老家交给母亲抚养,并且多次阻碍鲁小姐探视婚生子。二人经过法院诉讼离婚后获得法院终审判决,判决书否定了苏先生及其母亲阻扰鲁小姐行使探视权和抚养权行为的合法性,认为属于违法行为,应尽快纠正,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并确定婚生子的抚养权归属鲁小姐。但判决生效后苏先生一直拒绝将孩子送给鲁小姐,鲁小姐也不敢去苏先生的老家接孩子,因为在诉讼期间鲁小姐多次前往苏先生老家探视孩子均被苏先生的父母及家人赶出家门。鲁小姐无奈之下想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点评】
  实践中关于孩子抚养权的强制执行存在大量同案不同执行方式的情况,有些地方的法院会协助与被执行人沟通要求其交付孩子,甚至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有些地方的法院认为子女的抚养权属人身性质,不能给付,因此不具有强制执行性,也不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最多也就是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而后便终止执行程序作结案处理。前述关于抚养权强制执行的现状在我国已是由来已久,司法实践中也越来越重视抚养权及探视权的强制执行问题,抚养权探视权可以强制执行在法律上也是有依据的。《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在实际操作时,这类案件不能简单理解为只要把孩子强行带走,然后交给申请人就完成了执行。法院对这类案件的执行措施通常是限定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通过合法的程序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义务,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直接进行强制执行,这也是部分法院在涉及抚养权的执行案件中会直接以子女的抚养权属人身性质不能给付为由作出无法强制执行决定的主要原因。但我们认为不能据此便径直裁定终结执行,执行阶段执行人员应向被申请人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的后果,积极主动地做各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尽可能实现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结案。如被申请人仍拒不配合法院主动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则法院可以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若被申请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可以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定罪后依然无法强制执行到位,此时再基于法院已穷尽了所有的强制执行手段仍无法实现执行目的而裁定终结执行,才更为合理。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书


如果您有婚姻法律问题想要咨询知名深圳离婚律师,或是了解广东风泽律师团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网站http://www.sy-law.cn/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3楼

联系电话:13823139735,13510726181

QQ:3572083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