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原创|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 财产分割 - 深圳涉外离婚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23日

  【案情简介】
  毛先生与祝小姐恋爱五年后于2017年6月登记结婚,婚前毛先生给付祝小姐父母彩礼30万元,婚后祝小姐父母将这笔资金交给祝小姐保管,不料结婚后毛先生因存在性功能障碍久治不愈而最终婚姻走向破裂。离婚时毛先生认为既然双方已经离婚,也没有正式的共同居住生活,祝小姐应当将彩礼全部返还。祝小姐则认为双方已经在一起同居生活一年多,部分资金用于男方治病和家庭开支,故只同意分割剩余的彩礼金额,不同意全额返还。

  【律师点评】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律师分析如下:
  中国是一个礼仪之邦,很讲究对人热情,大度不小气。这点礼仪不仅体现在日常生活普通朋友间的交往上,在男女朋友订婚及婚礼安排上更是体现的淋漓尽致,除却婚礼酒店的各项支出得大方得体外,男方支付彩礼的多少更是作为评价男方将来是否可以成为合格丈夫的主要依据,这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尤为普遍。但如今年轻一辈的婚姻远不如老一辈婚姻来得稳定,年轻一代婚姻观念也越来越开放,结婚容易离婚也快,因而产生了大量的彩礼返还纠纷案件,这样的案件通常发生在彩礼给付后的一两年内,再往后的时间就可能不再是彩礼返还的案件,而是离婚析产的问题了。常见的彩礼返还的情形有以下几种:一是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分手,男方要求返还彩礼;二是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没有共同生活,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三是办理了结婚登记又共同生活在一起,但生活时间不长,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的。
  对于前述三种返还彩礼的案件,第一、第二种情形在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中做了详细约定,但规定中并没有明确具体应返还多少。实践中第一种情况基本是全额返还;而第二种情况则需要根据双方婚姻维持时间长短还有双方的过错来确定了,法官在此种情形下具体确定返还比例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第三种情形,其实准确的讲不能算作彩礼返还纠纷,而应是离婚析产,但因为涉及到彩礼,故此做一些讨论。这种情况不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故而男方是无权要求返还的,但这部分资金经过赠与给岳父母,又反赠与回妻子账户,且该部分资金一直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剩余部分可以要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作分割处理,实践中如果这部分彩礼夫妻双方婚后全部花费完,则并无财产可分割,女方也无需承担返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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