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原创|离婚时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若变更抚养权,抚养费需要返还吗? - 子女抚养 - 深圳涉外离婚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9年1月29日

  【案情简介】
  李先生与王小姐两人因未婚先孕于2015年草率结婚,婚后两人三观相佐经常争执不休,尤其是自2016年2月婚生子出生后,两人更是因为王小姐是否应全职在家照顾小孩的问题矛盾激化,两人最终决定协议离婚。2018年3月,李先生与王小姐两人于福田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归李先生抚养,王小姐每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直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止,王小姐同意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00万元。离婚不久李先生便再婚了,婚生子则全由其父母协助照顾,王小姐知情后气愤不已,现王小姐来电咨询:是否可以起诉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且要求李先生每月支付6000元抚养费?之前王小姐支付的抚养费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律师分析】
  本案中王小姐欲起诉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原因在于李先生未亲自照顾婚生子且另组家庭,却将婚生子交由共同生活的爷爷奶奶照顾,王小姐认为这不利于婚生子的健康成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根据前述规定,现婚生子尚不足3岁,其无法完全真实表达其意愿,故除非王小姐可举证证明李先生存在前述规定1、2、4的情形不适合抚养婚生子,并同步证明自己具备抚养婚生子的条件,法院亦需要根据双方之前关于抚养权的约定、抚养条件、抚养能力、婚生子生活现状等综合考虑是否需要变更婚生子抚养权。李先生现虽已再婚,但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再婚并非变更抚养权的法定理由,李先生再婚也不意味着其不继续履行抚养义务,李先生的父母与李先生共同生活并协助照顾孙子的行为并无不妥。所以本案中,王小姐无法直接举证证明李先生存在不适合抚养婚生子情形的,如:患有严重疾病、伤残、虐待等,王小姐的主张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关于变更抚养权后,一方预先支付的抚养费是否应该返还的问题,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应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故双方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对方应该支付相应的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如本案中抚养权变更的,婚生子变由王小姐抚养,其之前一次性支付给王先生的抚养费将不再用于婚生子的生活、学习等,李先生收取的王小姐支付的抚养费属于不当得利,应将该部分利益返还王小姐,但应扣除婚生子与其实际共同生活期间的抚养费,剩余部分予以返还并支付婚生子跟随女方生活期间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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