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中,不返还彩礼的情形有几种? - 财产分割 - 深圳涉外离婚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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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离婚时彩礼能否要求返还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在三种情况下,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返还彩礼,具体如下: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二、哪些情况下结婚彩礼不返还
  1、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此时又分为三种情况:
  ①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③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2、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 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其中一方当事人死亡,另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但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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