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中,先提出离婚的一定会少分财产或赔偿另一方吗? - 财产分割 - 深圳涉外离婚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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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先提出离婚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且因为法院在进行财产分割或者判决子女抚养归属时,从来不会考虑是谁先提起离婚诉讼的,故先提出离婚与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份额以及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并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案中,人民法院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时,主要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对于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另外对于哺乳期(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随母亲生活,小孩已满十周岁,以小孩意愿为准。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原则上由父母双方共同负担。
  2、在财产分割问题上,首先坚持夫妻平等的原则,即对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等分割。在此原则的基础上,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利益,对有过错的一方,如涉及重婚、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在财产分割时应对过错方适当少分。分割财产时,不但要注意财产价值,有时还应考虑使用效益,以及照顾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3、对于离婚诉讼中的赔偿问题,与谁先提出离婚诉讼也不存在任何关系,在离婚诉讼中只有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① 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即离婚诉讼中的损害赔偿只与当事人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有关,与谁先提起离婚诉讼没有关系,且只有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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