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的债务清偿不具有对外效力 - 协议离婚 - 深圳涉外离婚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7日

    (以下是由广东风泽律师团离婚律师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


  【案情简介】
  童先生与盛女士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了财产平均分配,同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童先生承担。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盛女士曾向钟某借款18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现钟某向盛女士主张债权,盛女士以与童先生的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为由,不对钟某履行债务清偿的义务。钟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盛女士偿还债务。


  【意见分歧】
  对于盛女士能否以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对抗钟某的债权,实践中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钟某既可以要求童先生偿还债务,也可以要求盛女士偿还债务,还可以要求他们双方共同偿还。
  第二种意见认为钟某只能要求童先生偿还180万元。因为盛女士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所借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两人达成的离婚协议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童先生承担,所以,钟某只能请求童先生偿还180万元。


  【律师点评】
  广东风泽律师团申律师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离婚时的债务清偿问题,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可知,本案中盛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钟某借款180万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即购买婚房,虽然该借款是以其个人名义所借,但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该笔借款,钟某既可以要求盛女士偿还,也可以要求童先生偿还,还可以要求他们双方共同偿还。
  最后,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案中,童先生与盛女士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童先生偿还,该协议合法有效,对盛女士与童先生均有约束力。若盛女士向钟某偿还了180万元借款,则有权向童先生追偿180万元。
  综上,钟某既可以要求童先生偿还债务,也可以要求盛女士偿还债务。


  【相关法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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