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 协议离婚 - 深圳涉外离婚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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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王先生因为妻子程小姐有外遇而提出和其离婚,双方就是否离婚、女儿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债权债务问题,在第三人章某的见证下,自愿达成了协议,王先生和程小姐以及第三人章某均在协议上签字捺印。后在亲友劝说下,双方未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王先生和程小姐仍在一起共同生活。此后,王先生认为程小姐没有悔改,半年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按照原离婚协议的约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程小姐认为原离婚协议中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王先生的所有约定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原离婚协议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是否有效,产生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先生和程小姐在第三人见证下达成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王先生和程小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有效,法院应支持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判令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王先生所有。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先生和程小姐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的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适用离婚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是双方已经实际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此时,夫妻关系已经解除。王先生和程小姐虽然达成了离婚协议,但双方并办理离婚手续,该离婚协议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并没有生效。因此,不应支持王先生的此项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是关于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问题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根据该条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是一种有关身份的协议,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本案中,王先生和程小姐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不属于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情形,其因离婚形成诉讼,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根据离婚时财产的状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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