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与“虐待”的区别? - 离婚赔偿 - 深圳涉外离婚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7日

    (以下是由广东风泽律师团离婚律师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


  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各国都关注的社会问题,家庭暴力与虐待行为有重合之处,区别在于:
  1、虐待行为可以构成犯罪,但《刑法》未设立“实施家庭暴力罪”的罪名;
  2、虐待行为具有连续性、经常性的特点,而家庭暴力可以只是一次,如一次性殴打或一次性暴打;例如,一对夫妻吵架,丈夫在一怒之下失手打死了妻子,这种行为属于家庭暴力,但不属于虐待,在刑法上适用“过失杀人罪”而非“虐待罪”;
  3、虐待行为不一定均为家庭暴力,如精神折磨导致严重后果的,也可能构成“虐待罪”,而家庭暴力一般为肉体折磨,故婚姻立法者采取了分别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和“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的立法形式。
  怎样界定“家庭暴力”的概念?深圳婚姻律师团马成律师认为家庭暴力主要表现为家庭某成员对本家庭内另一成员所实施的人身方面的强暴行为。其实施手段具有多样性,如:殴打、罚跪、伤害甚至杀害,以暴力限制人身自由,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以暴力强迫对方从事性行为,以暴力将对方逐出家门等,溺婴及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也应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
  家庭暴力具有以下特征:
  1、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受害者的人身权,如: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性自主权等;
  2、施暴者主观上是出于故意的,且施暴行为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连续性;
  3、发生于家庭内部,较一般虐待行为有更大危害性、隐蔽性,从主体来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施暴者一般在家庭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受害者一般较为弱势。这些受害者(大多为妇女、儿童或老人)往往缺乏独立生活及自卫能力,同时,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所以,长期对暴力行为采取哭泣、忍让或沉默态度,从而导致施暴者有恃无恐的嚣张气焰。
  “家庭暴力”与“虐待”相比,其社会危害性更大,家庭暴力行为只是虐待行为诸多表现中的一种,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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