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中,主张对方有过错的一方需举证 - 离婚赔偿 - 深圳涉外离婚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7日

    (以下是由广东风泽律师团离婚律师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


  实践中,团队接待过很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当律师询问是否对一方的过错行为保留相关证据时,经常会有当事人这样回答:“这些事实我们那边的人都知道,不信你们可以去调查了解”,甚至有时在开庭过程中,法官问及是否有相关证据证明自己主张时,也会有当事人提出叫法院去当地调查。
  事实上,以上的回复和做法对官司的胜利没有一点帮助,除非另一方承认相关事实。广东风泽律师团申律师对此进行如下分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规定可知,任何案件中,当事人都应当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如果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法官会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可,某些情况下甚至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实践中很多女当事人说丈夫有家庭暴力、赌博等恶习,问及是否有证据时,仅说邻居都知道,叫我们去调查。诚然,有我们律师介入,可以对邻居进行调查核实,然而实践中很少有邻居愿意为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出庭作证,且这样的证据的证明效力也并非很强,法院一般不会仅凭几个人证就认定男方存在家庭暴力,必须还要有其他证据佐证,如:录音材料、报警记录等。
  因此,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和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一样,必须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就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知名深圳婚姻律师团在此提醒广大网友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各类经济交往和家庭生活中,当碰到一些事情可能会损害自己利益时,一定要注意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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