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同居期间财产应归一方所有 - 同居关系 - 深圳涉外离婚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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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洪某与陈某2005年办理离婚手续时,儿子陈小某尚小,故洪某与陈某并未分开生活,洪某有时也会居住在其姐姐处。离婚后,陈某与洪某共同经营“节能灯”门市,陈某有时也外出打工,经济上由洪某统筹安排,共同承担抚育儿子成年的义务。2013年5月,洪某与陈某经协商,以约170万元购买了深圳福田的一处房屋,房屋登记在洪某名下,因儿子现已成年,洪某提出分居生活,并认为房产应归其个人所有,双方争执不下,最终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该司法解释强调的是男女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如果有共同经营所得的财产,或者有共同购置的财产,应当按照我国民法通则中有关共有的一般规定处理。本案中,虽然洪某与陈某在2005年已离婚,双方之间已非法律上的配偶关系,但离婚后双方仍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抚养婚生子,属于同居关系。而涉案房屋系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共同购置,洪某又未能证明该房屋归其个人所有,所以本院认为应属于洪某与陈某共同共有


  广东风泽律师团申律师点评】
  同居关系和夫妻关系不同,夫妻关系在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果没有约定各自所有,应推定为夫妻共有;同居期间的所得法律推定是共同共有,如果能证实所得共有财产不包含对方的劳动所得,才能归一方所有。一方不能举证证明购买不动产的资金为自己单方所有,仅以不动产购房合同或者发票上是自己的名字为由主张房产归个人所有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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