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协议书和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 同居关系 - 深圳涉外离婚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7日

    (以下是由广东风泽律师团离婚律师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当事人解除同居关系的请求中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通俗的讲,就是关于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管,当事人自由解除,法院只管当事人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纠纷及子女抚育纠纷\抚育费纠纷问题。
  在“同居协议书”和“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中,其中关于同居关系的形成和解除问题,探讨他们的法律效力无很大实际意义,只是其中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部分,若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节,应该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但是,实践中,男女双方毕竟都不是法律专业人士,自行书写的同居协议或者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可能会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其中可能会有很多条款不被法律认可,如果一但发生纠纷,还是需要到法院重新确认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条款的法律效力。建议,男女双方同居后,如果想要写"同居协议书”和“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规定彼此的权利义务,最好委托资深的婚姻家庭纠纷律师代为书写,以规避自行书写带来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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