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关系及离婚后,彩礼能返还吗? - 同居关系 - 深圳涉外离婚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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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同居关系及离婚后,彩礼是否返还需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1、范围和标准
  以下两方面应该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第一、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达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说,这些是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第二、共同花费。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为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都应该从中提出。
  2、关于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彩礼返还问题
  (1)同居关系给付彩礼一方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即使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其在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同时或单独请求收受彩礼一方返还彩礼的,法院审理时原则上不予支持。
  (2)同居关系双方均未婚,或一方系离婚、丧偶后未再婚而另一方未婚,或者双方均系离婚、丧偶后未再婚的同居关系,对于此类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提出彩礼返还要求的,应当比照解释二第十条第三种情形即“婚前给付并导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相关规定,综合判断并作出处理。同理,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关系当事人提出彩礼返还要求的,亦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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