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尚未分割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继承纠纷 - 深圳涉外离婚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7日

    (以下是由广东风泽律师团离婚律师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


  苏女士问:我父亲2008年12月去世时遗留房产一套。该房产是他和我后妈再婚前购买的。我父亲除了我之外无其他儿女。他去世前未留下遗嘱,考虑到后妈孤身一人无亲无故,所以父亲去世后我一直未办理该房产的更名手续。2012年1月我与丈夫因感情不和,欲结束5年的婚姻。在协商分割财产时,我丈夫提出父亲遗留的房产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我认为房产证不在自己名下而且自己的继承权也已过了诉讼时效,这个房产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知我的理解对不对。
  广东风泽律师团申律师回复如下:
  您所述情形的争议焦点:您丈夫可否通过离婚诉讼分割该套房产?
  从实体上来说,该套房产系您父亲再婚前购买,故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在苏老先生去世后,该套房产应全部作为其个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在您父亲未设立遗嘱的情况下,您和您后妈应按法定继承各享有一半的房产份额。由于您的房产份额系你们夫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故你们离婚时,该部分房产份额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从程序上来说,由于遗产尚未分割,因此您丈夫希望通过离婚诉讼分割该房产的想法是不能实现的。您丈夫现在首先应做的是督促您或您后妈分割遗产。在取得遗产的分割证明后,您丈夫才能通过离婚诉讼解决已继承房产的二次分割问题。
  至于您所说的其继承权已过了诉讼时效的问题是站不住脚的。继承诉讼时效的起始时间,是从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继承权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候开始。在您后妈并未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的情况下,不能认为您的继承权受到了侵害,故不应从苏老先生死亡之日计算您继承权的诉讼时效。
  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团特别提示:尚未实际继承的房产是不能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的。此时的房产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即财产继承的法律关系和财产夫妻共有的法律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必须通过房产的两次分割才能解决。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只能以已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准。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过程中,如果涉及到一方是否应在离婚诉讼之前的继承关系中分得遗产的问题,则由于该问题不属于离婚诉讼的标的范围,故不可能在离婚诉讼中用列第三人的方法来解决。如果离婚诉讼已经开始,则需要离婚诉讼中的一方在离婚诉讼审结之前,另行提起一个继承之诉。此种情况下,由于离婚诉讼必须以该继承遗产之诉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法院会裁定中止离婚诉讼。当然,根据具体案情,如果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就全案中止诉讼,也会就财产分割以外的、事实已经清楚的离婚诉讼请求部分先行判决,这样做也是比较适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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