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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表现形式很多,主要是买卖、包办婚姻,以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如干涉寡妇再婚、阻碍或胁迫他人离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等。
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封建思想的残余,尽管已不是主流,但其社会危害后果依然相当严重,它直接侵害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因此,婚姻法明令予以禁止。
买卖婚姻和包办婚姻应属于可撤销婚姻,受害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撤销权消灭后,对买卖、包办婚姻引起的离婚纠纷,如当事人共同生活时间不长,或虽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但确实未建立夫妻感情的,应准予离婚。对于买卖、包办婚姻的第三者,应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予以刑事处罚。对于买卖婚姻中第三者索取的财产应予以追缴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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