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用金主赠与的百万巨款购房,分手后是否可要求返还房产 - 同居关系 - 深圳涉外离婚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4日

    (以下是由广东风泽律师团离婚律师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


  【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李女士夫妻二人在深圳共同经营一家小公司,生活殷实安稳。李女士原以为可以就这样快乐终老,不曾想平和安静的幸福生活突然被第三者的出现打破了。2010年一次公司晚会上,张先生结识了单身的胡小姐,外形姣好的胡小姐深得张先生欢心,二人迅速坠入爱河。为讨好自己的情人,张先生将家中存款100万元赠送胡小姐作礼物,并提议胡小姐在市区购置房产。随后,胡小姐以自己名义购买了一套三室一厅的高级公寓。2013年,妻子李女士从朋友口中得知丈夫与胡小姐关系暧昧。经过一番调查,李女士得知张先生曾向胡小姐赠送百万巨资,不禁怒火中烧,立即提出离婚并要求胡小姐返还钱款。张先生不愿放弃家庭,向李女士明确表态,自己会与胡小姐断绝关系。为表决心,张先生要求胡小姐返还现居住的房屋。胡小姐以房屋系自己购买为由拒绝返还。2014年1月李女士将胡小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张先生将房产赠与胡小姐的行为并返还房产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张先生赠与胡小姐钱款并建议其购买房产,尔后胡小姐将该笔钱款用于购置房屋,其购买行为与张先生的赠与行为无关联性,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故李女士以一方未经配偶同意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行为无效为由,要求胡小姐返还房屋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判决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针对本案,广东风泽律师团申律师分析如下:
  一、房屋归属问题
  《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可见登记是确定不动产物权的唯一合法依据
  首先,从物权公示的角度,本案房产登记在胡小姐名下,其所有权人应为胡小姐。其次,从物权获得的角度,胡小姐系通过正常买卖行为购得该房产,胡小姐系涉案房产合法购买人。再次,张先生赠与胡小姐的是货币而非房产,其赠与行为与物权的获得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将张先生赠与货币的行为等同于为胡小姐购买房屋的行为。但退一步,若存在证据证明张先生有出资购房行为,如直接转账开发商等,则可认定张先生向胡小姐赠送的是房屋而非货币,胡小姐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则需探究。
  二、正妻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力是平等的。因日常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张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情人关系将夫妻共同财产100万元无偿给予情人胡小姐用于购买房屋,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也未经妻子李女士同意,其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妻子李女士的财产权益;且受赠的情人胡小姐明知赠与钱款为有妇之夫的夫妻共有财产,张先生赠与钱款的行为事前也未经其妻子同意,胡小姐属恶意受赠人,故应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故李女士可以主张胡小姐返还该受赠的100万元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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