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依据夫妻忠诚协议向丈夫索赔,获法院支持 - 婚姻关系 - 深圳涉外离婚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5日

    (以下是由广东风泽律师团离婚律师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


  【案情简介】
  2007年韩先生和邹女士相识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子。2012年9月,邹女士发现丈夫与其同事赵小姐关系暧昧,一气之下,带着儿子回娘家,与丈夫分开而居。为了挽回家庭,韩先生主动和妻子签署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夫妻之间相互忠诚,洁身自好,若韩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背叛妻子,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必须支付20万人民币作为补偿。平淡的生活没有持续多久,2014年邹女士再次发现韩先生与一名佟姓女子往来密切,存在不正当关系。邹女士遂起诉离婚,同时要求韩先生按照婚内协议支付20万的补偿金。韩先生同意离婚,但认为二人夫妻间的忠诚协议只约定了自己一人的义务,缺乏公平性,不应具备法律效力,拒绝给付20万的补偿金。法院最终支持了邹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效力。就该问题,广东风泽律师团离婚律师分析如下:
  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的忠诚义务的具体化表现,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没有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属于有效的协议,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首先,夫妻忠诚协议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三个构成要件:意思自治、行为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不违反法律法规。在本案中,韩先生和邹女士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协议,不存在胁迫、欺诈的情况,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因此,该协议具备法律效力。
  其次,婚姻法允许夫妻之间约定处理财产。《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韩先生和邹女士二人订立夫妻忠诚协议,约定丈夫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妻子有权要求20万补偿。该约定的实质是夫妻双方对夫妻财产处置的约定,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要求。而且,根据《合同法》的契约精神,韩先生应当根据合法的协议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再次,夫妻忠诚协议具有可诉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忠诚协议将夫妻忠诚义务具体化,将法律价值、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在夫妻忠诚协议中,有具体明确的主体、权利义务以及相关的违约责任,该协议具备了起诉的基本要件。协议的一方完全可以依据协议将不履行相关义务的相对方诉至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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