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四年,法院会判决离婚吗? - 婚姻关系 - 深圳涉外离婚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4日

    (以下是由广东风泽律师团离婚律师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


  【案情简介】
  2010年,徐小姐和葛先生毕业并结婚。婚后葛先生赴英国留学,徐小姐全力支持丈夫的学业。2011年葛先生顺利拿到学位并留在英国工作。2014年,葛先生被公司派遣中国工作,二人久别重逢,葛先生却拒绝与徐小姐同居,并向法院提交了离婚诉状。葛先生认为,二人分居多年,缺乏沟通和了解,双方价值观差距较大,存在很大的分歧,已无感情可言。且二人分居达四年之久,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请求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徐小姐则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小姐和葛先生感情基础较好,二人因葛先生出国留学而分居生活,但双方并没有原则性的矛盾,且徐小姐诚意和好,可见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对葛先生“分居四年”的主张不予认可,驳回其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分居四年是否能够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广东风泽律师团离婚律师对该问题分析如下: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一方要求离婚并不同意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双方离婚。当事人在引用该条款作为支持自己离婚的依据时,需要同时考虑一下两个标准:
  一、 分居满两年
  分居两年是一个量化指标,只要时间上达到即可。这期间,双方行为需要符合“分居”的标准,即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本案中,徐小姐和葛先生的情形已经符合量化标准。
  二、 夫妻感情不和
  夫妻感情不和是判断是否离婚的实质性标准。该标准体现在:1、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2、分居强调的是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的不履行义务。
  本案中,葛先生因工作学习原因,双方长期两地分居,虽然已经达到了上述规定关于分居时间的要求,但并不符合分居原因的规定。在证明分居原因是因为感情不和这一问题上,葛先生负有举证责任,在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双方在此期间感情不好证据的情况下,其只能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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