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多年,能否形成事实婚姻? - 婚姻关系 - 深圳涉外离婚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4日


  【案情简介】
  2001年,丧偶的蒋先生与姜女士相识,年事已高的二人有意相互陪伴渡过余生,遂以夫妻名义同居。2013年,蒋先生去世,留下人民币230万元遗产。在分割遗产时,姜女士和蒋先生的儿子小蒋出现了分歧:小蒋认为姜女士与父亲没有登记结婚,不是夫妻关系,故姜女士无权分割父亲的遗产。姜女士则认为,自己和蒋先生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早已形成了事实婚姻关系,双方共同生活12年,周遭邻居、友人均知道双方是夫妻关系,且小蒋亦称呼自己为母亲。故姜女士认为自己有权继承蒋先生的遗产。二人多次协商未果,姜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继承蒋先生的遗产。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姜女士和蒋先生未领取结婚证,二人不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故姜女士继承蒋先生的遗产于法无据,依法驳回姜女士的诉请。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事实婚姻是否得到法律承认。广东风泽律师团离婚律师对该问题分析如下: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1994年2月1日是事实婚姻能否得到法律承认的分水岭,只有在此之前的事实婚姻才能得到法律承认。本案中,蒋先生和姜女士于2001年同居,关系开始与1994年2月1日之后,且未领取结婚证,应当认定双方不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故姜女士与蒋先生仅为同居关系,不享受有继承权。因此姜女士不能以配偶的身份继承蒋先生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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