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 婚姻关系 - 深圳涉外离婚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5日


  【案情简介】

  2002年,董先生与张小姐在四川省某乡政府登记结婚,后因婆媳关系紧张,夫妻摩擦不断,感情恶化。2003年,张小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审判决准予二人离婚。董先生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改判不准予离婚。2004年张小姐以一审判决书作单身证明与李先生登记结婚,2006年董先生得知此事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上述二人的婚姻关系无效。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度,禁止重婚。张小姐与董先生的婚姻关系经二审法院审理,并未被宣告解除,其二人仍是合法夫妻。张小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办理婚姻登记,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第十条及《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相关规定,构成重婚。遂判决张小姐与李先生的婚姻关系无效


  【律师点评】
  关于本案的审理,广东风泽律师团离婚律师分析意见如下:
  首先,重婚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已经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
  其次,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与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形,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无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事实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虽未另行登记结婚,但与他人公开、长期、稳定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
  本案中张小姐在与董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他人登记结婚,不仅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第十条及第四十五条规定,且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在民事法律关系上该段婚姻关系表现为无效,刑事法律关系上该行为构成重婚罪,有可能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综上,马律师温馨提醒:婚姻自由是我国公民的权利,但依法登记的婚姻亦受法律保护,广大朋友们应慎重对待感情和婚姻。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遵从法律规定,通过合法程序“先单飞,再成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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