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分手,共同购得的房屋怎么分? - 同居关系 - 深圳涉外离婚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4日


  【案情简介】
  2012年,曹先生和严小姐购买了一套价值130万的房产作为婚房。首付款和相关税费由曹先生支付,其还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了60万的贷款。2013年交房,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随后,曹先生出资装修了房屋。2014年结婚前夕,二人因琐事发生纠纷,感情破裂而分手。二人多次协商处理共同购买的婚房未果,严小姐遂起诉至法院,主张根据共同共有的事实,平均分割系争房屋。曹先生辩称,自己购房的目的在于和严小姐结婚,故同意其作为房屋的共同共有人。但现双方恋爱关系终止,初衷不能实现,严小姐不应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产权人以登记为准。系争房屋的所有权人登记为曹先生和严小姐,故双方对此为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严小姐主张分割系争房屋的请求理应予以支持。然系争房屋的购房款主要由曹先生支付,严小姐未承担付款义务,故分割房屋时,应考虑双方的双方应得的份额。故法院判决系争房屋归曹先生所有,严女士获15万元房屋折价款。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婚前共同房产应如何分割。广东风泽律师团离婚律师对此分析如下:
  一、严小姐有权分割房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房屋的权利人是根据房屋产权登记证书上载明的权利人为准。本案中,房屋产权证书上登记的是曹先生和严小姐二人的名字,故双方均为系争房屋的权利人。双方未约定各自对房产的份额,致二人对系争房产为共同共有。严小姐主张分割共同共有的财产于法不悖。
  二、严小姐无权要求房产的一半份额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根据民法公平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共同共有的财务在分割时应遵循一下原则:一、自愿原则,有约定从约定;二、公平公正原则,以共有人对共有物的贡献大小为分割标准,不能区分贡献大小的,原则上均分。本案中,曹先生和严小姐对系争房屋分割的份额未作约定,则应适用公平公正原则。曹先生出资购房且支付办理相关手续的费用,理应多分。但房屋在二人共有过程中升值,对于增值部分,严小姐应当享有。故法院判决严小姐分得15万房屋折价款合理合法。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书


 如果您有婚姻法律问题想要咨询知名深圳离婚律师,或是了解广东风泽律师团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网站http://www.sy-law.cn/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3楼

 联系电话:13823139735,13510726181

 QQ:3572083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