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能否作为撤销离婚协议的法定事由 - 协议离婚 - 深圳涉外离婚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3日

   【案情简介】
  梁小姐与何先生系某建筑大学校友,双方毕业后来深圳打拼若干年后于2007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在二人同居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以男方名义购置了3套房产,且成立了一家建筑设计公司,总资产高达1亿元。2014年8月,何先生在外结识一位嫩模,很快与其同居。梁小姐得知此事后要求何先生与嫩模分手,何先生不同意并提出离婚。何先生是一位理想主义者,一直认为梁小姐与自己三观不同,性情相左,多年来对妻子颇多不满,奈何被一纸婚书捆绑,且之前也没有比妻子更优秀的女性出现,因此一直将就生活。如今何先生感觉终于找到投缘女子,毅然坚持与梁小姐离婚。为了能尽快办理离婚手续抱得美人归,何先生放弃了大部分资产,仅留下一套价值2000万的别墅,且同意孩子抚养权归属女方。双方2014年11月登记离婚后,模特因男方经济条件下降且太完美主义而提出分手,何先生与模特相处一段时间后也深觉模特学识不高双方差距太大,2015年4月何先生与模特关系破裂正式分手后向前妻提出复合被拒,为要回原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公司及房产,何先生以离婚协议显失公平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点评】
  关于本案能否以离婚协议显失公平予以撤销的问题,广东风泽律师团离婚律师律师分析如下: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从司法解释可以看出,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效力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后,若对财产分割反悔的,须在一年内起诉,且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会被法院变更或撤销,一是存在欺诈行为,二是存在胁迫行为。若不存在这两种情形,就会被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在离婚协议的签订过程中,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都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都理应接受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本案中,何先生在离婚前,为了达到离婚重新与嫩模生活的目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孩子抚养权上作出很大的让步,可离婚后却又出尔反尔,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然而,“显失公平”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变更或撤销的法定情形。因此,这种请求会因为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而得不到法院支持。

  知名深圳婚姻律师特别提醒:离婚时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协议绝非儿戏,签署离婚协议过程中,如果发现协议条款难以接受可以拒绝签署离婚协议。但是一旦签订了,当事人原则上应当遵守。除非能够举证证明对方在订立离婚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实施了欺诈、胁迫等行为,否则该协议就不得变更或撤销。法院在审查时,只要认定双方原签订的离婚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就应该依法确认离婚协议的合法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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