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订婚同居一周后分手,双方因返还彩礼闹上法庭 - 婚姻关系 - 深圳涉外离婚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7年6月13日

  一对90后恋人,按农村习俗办理了订婚,送了彩礼,租房共同生活了约一个星期后,因琐事产生矛盾却以分手告终。结婚不成,双方产生返还彩礼纠纷,男方一气之下,将女方家庭告上法庭,索要彩礼。近日,双牌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于2016年4月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6年5月17日,原告赠送被告赵某某戒指一枚价值6716元,被告赵某某也赠送原告一枚价值2166元的戒指。5月18日,二被告为原告购买了价值647元的衣服及价值517元的一双鞋子。同日,被告及亲属到原告家看家,原告给付被告赵某某红包9000元。5月18日至21日,被告到现代妇科医院看病,原告付医药费9261元。5月20日,被告举行订婚,原告给被告赵某某礼金20199元,花费桌面3600元,五品5000元。订婚后,原、被告双方在道县租房共同生活了约一个星期,因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分手,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给付被告某某的礼金20199元,应认定为彩礼。原告主张返还的给付被告的红包9000元及为被告垫付的医药费9621元,因系双方订婚后同居生活期间已开支,不宜认定为彩礼。原告主张返还的戒指款6716元、桌面3600元、五品5000元及猪肉、鸡、鱼等损失,系按照民俗给付,双方互有来往,被告在订婚过程中也有支出,原告要求返还,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与被告赵某某虽按农村习俗举行订婚仪式并同居生活,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短,原告给付被告较大数额的彩礼款,势必会给原告今后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困难,故被告应适当返还彩礼款。酌定退还18000元为宜。
  法官析理:婚约彩礼是我国的民间婚俗,彩礼往往具有非自愿性和附条件性,其性质属于财产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当支持。
  (来源:湖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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