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后回乡再要地,离婚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怎么分? - 经典案例 - 深圳涉外离婚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7年6月27日

  【新闻回放】
  老纪和伍某1984年结婚,婚后生育两女一儿。小纪本来家庭幸福美满,可在小纪6岁时,约1995年左右,身为电工的老纪携小自己25岁的同村姑娘外出务工,留下两女一儿和妻子伍某。1998年老纪全家与老纪母亲(已故),以家庭承包形式分配承包了每人2亩共12亩土地,暂留给小纪和伍某代管经营。2009年4月老纪与伍经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又外出打工再婚并育一子一女。2016年冬老纪回乡在属于自己的家庭承包田上种小麦,后遭小纪和伍某用机械翻毁,造成损失上万元。老纪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属于自己的承包地并要求小纪和伍某赔偿因机器翻毁造成的损失。

  【律师点评】
  离婚后本已全然抛弃原配和亲子,再婚生儿育女后又返乡想拿走承包的土地,可能很多人看到这条新闻觉得老纪无情无义。但站在法律角度上来说,老纪的诉求又不能说是毫无道理。这里,风泽律师团深圳律师不妨为大家分析一下,离婚后土地经营承包权的分割问题。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承包主体以家庭为单位,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家庭内部成员来说,是他们的一项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利。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但是,基于我国目前的土地承包性质和方式,在离婚时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应作区别处理:

  一、婚后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领取经营权证的
  这种应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有承包主体资格的。解除婚姻关系时,应当按照民法关于共有物的分割原理,对承包土地经营权进行分割。如果承包土地在分割后无损其经济价值,则可按承包户各成员的份额进行分割,同时结合离婚后老人赡养、子女抚养及当事人双方身体状况、谋生能力等具体情况,合理进行分割。有损其经济价值的,承包土地归一方经营,经营一方可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另一种情况是夫或妻一方是城镇居民的,离婚时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应归非城镇居民的一方所有。
  本则新闻中老纪与务某显然就是这一种情况,两人包括家庭其他成员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有承包主体资格,且都分到了一定的土地。

  二、一方婚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迁入的
  此种情况下,离婚时要求分割的,也必须先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第一,承包土地所在地是按1995年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中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进行土地承包责任田划分的,不管离婚当事人是否属同一经济组织,则迁入的一方在离婚时要求分割另一方承包土地的,法院不予支持。第二,一方结婚后户口迁入的,落户所在村的村集体按用集体的预留地、开垦地、他人交回的承包地增补给该户承包土地面积的,则迁入方在离婚时要求分割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法院只对一方结婚迁入以后此户增补的承包地部分予以处理。原则上增补部分归婚迁一方,但有该承包户其他成员的份额的,要扣除。
  回归到本则新闻,深圳律师总结,老纪与伍某已离婚,原双方共同分配的承包田应分开耕种,老纪对应属于其母的2亩承包田享有继承权,故老纪在原家庭承包的土地中应有4亩土地的承包权。作为一名丈夫和父亲,老纪是失职的,对于自己曾经的家人道德上有亏,但情归情,田归田,老纪要求返回属于他的承包土地就法律层面来说完全是他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体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
  三、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有利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巩固家庭联产承包制,各地应积极提倡。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地方,要不断开辟新的就业门路,切实解决好新增劳动力的出路问题。未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地方,也应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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