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有哥姐赡养小妹可不闻不问? - 经典案例 - 深圳涉外离婚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7年6月28日

  案例回顾
  老人詹某有四个孩子,孩子们都已经成家,而且经济条件都很不错。詹某一直与大儿子一起生活,几个孩子都非常孝顺,经常看望老人。唯独小女儿与老人感情疏远,对老人多年来不闻不问。詹某没有退休金,而且体弱多病,两个儿子和大女儿每月都给老人1000元的生活费,小女儿李某以自己收入低为理由从未给过老人生活费。当兄姐们打电话要求李某来看望老人时,李某也不以为然。老人对李某的行为非常不满,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给付赡养费。
  李某表示,母亲有哥哥姐姐们赡养就已经享受到作为老年人的权利了,不必非要自己重复赡养,而且自己的收入水平比较低,没有能力赡养母亲。李某还表示自己愿意放弃继承老人的财产,所以希望老人也不要让自己来赡养。李某的说辞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最终老人的诉求得到了支持,依照《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判决李某给付老人赡养费。

  赡养人应当履行哪些责任?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不继承财产就能不尽赡养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义务,并不因放弃继承权而消失。但是,不尽赡养义务,并不影响遗产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未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老年人遇到赡养纠纷问题如何维权?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提醒
  赡养老人不单单是给付赡养费
  给付赡养费是做子女的义务,同时更要对老年人重视精神赡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精神赡养是道德上的义务,也是赡养人的法定义务。此外,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还涉嫌遗弃罪,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来源:滨海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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