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国画大师遗嘱继承纠纷案 - 经典案例 - 深圳涉外离婚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7年7月5日

  【新闻回放】
  1936年,许麟庐与王龄文女士结为夫妻,后育有4子4女。除长女许美、三女许嫦已经去世外,长子许化杰、二子许化儒、三子许化夷、四子许化迟、二女许丽、四女许娥均健在。2011年8月9日晚,许麟庐在北京去世,留下了72件字画和3把紫砂壶,其中包括齐白石书画24幅,另有徐悲鸿等著名画家作品,总估价约为21亿元。
  2012年7月,许麟庐的三儿子许化夷将95岁高龄的母亲王龄文和大哥许化杰、二哥许化儒告上法庭,要求分割父亲遗产。法院立案后将许麟庐的所有子女都追加进本案。被儿子起诉后,王龄文向法庭提供了一份许麟庐于2010年9月2日用毛笔书写立下遗嘱:“我许麟庐百年以后,我的一切文物、字画及所有财产归我夫人王龄文所有。”
  2014年10月1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财产全部由许麟庐遗孀王龄文继承,三儿子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9月25日,市高院认为一审程序存在瑕疵,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裁定撤销判决、发回重审。市二中院于2016年7月29日对再审结果进行公开宣判,维持一审判决。后此案再历二审,2016年12月29日,市高院维持市二中院判决,驳回国画大师许麟庐部分子女要求继承许麟庐遗产的诉讼请求,认定许麟庐遗嘱真实。
  2017年6月27日,许麟庐部分子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历时近5年,案件仍未尘埃落定。

  【新闻评析】
  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婚姻家事律师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遗嘱的真实性。许麟庐先生是我国著名国画家、书法家、书画鉴赏家,师从齐白石,一生作品及收藏颇丰。本案被告王龄文称遗嘱系许麟庐于2010年9月2日亲笔写下,而女儿许丽却认为父亲一生严谨认真,而遗嘱中的签名乱成一团,字迹和以往不同,从而对遗嘱真实性提出质疑。王龄文向法院提供了49幅许麟庐生前的画作供笔迹鉴定使用,同时还提供一张许麟庐站在遗嘱前的照片,力证遗嘱的真实性。而作为原告的子女却认为将遗嘱挂在墙上这一行为不符合常理。最终法院经鉴定审查,认为原告对签名笔迹的质疑不成立,照片亦不存在修改痕迹,判决驳回许麟庐部分子女要求继承许麟庐遗产的诉讼请求。一个曾以幸福美满著称的名门,却纠缠于诉讼数年不得解脱,令人唏嘘不已。假设遗嘱确系真实有效,想必许大师一定预料不到自己立下的这份遗嘱会给继承人引来如此漫长的诉讼之路。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人会选择在生前订立遗嘱,分配好生前财产,但该如何拟订一份遗嘱才能更好地防止纷争,落实遗愿呢?
  遗嘱根据订立的形式不同,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许大师的这份遗嘱属于自书遗嘱,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依据法院的认定,许大师生前所订立的这份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合法有效。然而由于自书遗嘱的订立并不需要有见证人在场,亦没有公证机关对真实性予以保障,导致实践中极易产生争议,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当遗嘱受到质疑时,遗嘱继承人往往需要提供大量证据去证明遗嘱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诉讼工程。
  深圳婚姻家事律师认为,自书遗嘱真实性认定的最主要方式便是笔迹鉴定,然而笔迹鉴定并非百分之百可靠,可能受许多情况的影响。比如,鉴定样本与遗嘱制作时间若相差较远,笔迹随着年龄、身体状况的变化而改变亦有可能。本案许先生制作遗嘱时已是个患病的老人,笔迹发生改变也不足为奇。另外,如果鉴定提供的样本受到对方当事人质疑,而用以鉴定的样本又不够多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可能无法作出鉴定结论。因此,有的时候,笔迹鉴定可能是一个死循环,这就是为什么一旦一个继承案件遇到笔迹鉴定时,就会拖延时间,甚至节外生枝的原因。由于在鉴定过程中有诸多因素制约,又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在法院的审查中也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直接证据,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例如视频、音频、图像、证人证言等)组合成证据链。
  虽然本案法院最终认定许麟庐遗嘱真实,但不得不说的是,自书遗嘱在各种形式的遗嘱中,风险系数是最高的。所以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提醒,遗嘱继承,尤其是涉及到巨额遗产分配的遗嘱,应尽量避免采用自书形式订立。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好将遗嘱公证,或者由律师代为拟定遗嘱。
  由于遗嘱系遗嘱人于生前对自己过世后财产的提前分配,当中会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遗嘱人、继承人、财产是否均符合法律规定,如何更好地订立遗嘱条款落实遗愿,如何设置违约条款保障继承人的财产权利,都需要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切勿草率。试想,许老先生如果在立遗嘱前,能将程序处理得更规范严谨,或者以家族信托方式处置好遗产,将财富传承下去,或许不至于纷争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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