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的肖某和妻子结婚十余载,并育有一女。肖某觉得双方结婚是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缺乏了解,一直过得不舒心,感情已经破裂,于2017年5月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经法院审理查明,肖某的妻子中止妊娠未满六个月,且无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的必要情形,故裁定驳回了肖某起诉。
■法官说法■
有人说,现在不是实施登记立案制度了吗,怎么离婚诉讼会被法院驳回呢?原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男方不得提出的情形:“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是法律为了保护妇女特殊时期的权益所做的规定,也就是说,女方出现上述几种情形,在期限未满之前,男方是不能到法院起诉离婚的,如果起诉,要么是裁定不予受理,要么裁定驳回起诉。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是什么呢?一般是指女方存在过错,严重损害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来源:湖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