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以刀架妻颈,法院缘何不判离? - 婚姻关系 - 深圳涉外离婚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7年8月28日

  【新闻回顾】
  南宁的刘某与丈夫黄某结婚后,黄某疑心较重,甚至曾当着孩子的面拿菜刀架在她脖子上,吓的刘某吃不下饭睡不着觉。今年6月,刘某将黄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男方坚决不同意。14日,法院判决不准二人离婚。在送达判决书的同时,还与广西社会心理学会专业机构首次开出了一张“婚姻幸福处方”,称此后法庭将不定期地通过电话、短信、上门等方式对双方进行回访,制作回访联系卡,以便了解、监督双方执行修复感情计划的情况。
  无独有偶,今年3月8日,资阳市安岳县一对“85后”夫妻到法院闹离婚,安岳县法院发出了四川省首份公开报道的离婚冷静期通知书,给他们3个月时间“静静”,期间不得向对方提出离婚。

  【律师点评】
  离婚案件中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就是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离婚律师在接受客户咨询时经常听咨询者说到:“他对家庭一点责任感都没有,我们早就没有感情了,我们再也不可能在一起了”。但当事人认为的没有感情,与法院的认定经常大相径庭。实践中当事人认为双方不可能在一起的情形,法院并不一定会据此判决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包括:重婚有配偶与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也就是说,司法实践中,法院第一次可能判决离婚的情形只有前四种法定情形,第五个兜底条款,就是法院有可能在第一次判决离婚的自由裁量范围了。根据风泽律师团离婚律师以往经验,某些较特殊情形下也有可能在第一次即被判离,例如一方有严重的生理疾病,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属双方系无性婚姻,而法院也对证据予以认可。
  像前述咨询者提到的对方没有责任感,这只是一个感性认知,对法官而言,需要做的是法律判断。是否有法定过错,是否有和好的可能。如果家暴仅有一次二次的证据、仅有偶尔或不连续的婚外性关系未达到“同居”标准,或者一方有法定过错且提起离婚,但无过错方并不愿意离婚等情形,法院并不一定据此认定感情破裂,也未必判决离婚。
  关于新闻中法院不予判决离婚,开出婚姻“心灵鸡汤”和“离婚冷静通知书”的做法,深圳离婚律师分析,法院之所以如此处理可能基于以下二方面原因:第一能挽救冲动式离婚。离婚率伴随社会繁荣程度走高,尤其是80、90后,大多数都追求自由且有自己独立的性格。但80、90后大多数都是独生子女,这种冲动式离婚不仅给夫妻双方带来影响,同时也给子女及夫妻双方的家庭带来影响。第二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法院工作压力。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案件众多,法院审判工作压力巨大,往往一个案件从上诉到审理完结需要经过很长的时间,因此离婚案件若能通过“冷静期”调整双方情绪令欲离婚的男女和好或未来调解结案,均将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但事实上,离婚案件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属性,又掺杂了诸多的感情因素,法院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审判机关,不是妇联,许多案件的复杂性决定了并非一“拖”、一“劝”可以了结的。前一个新闻从报导描述的情况看,男方当面孩子的面用刀架在女方脖子上,且不论男方是否有严重的心理、精神疾病,这种严重的家暴对孩子造成的心理阴影一定是巨大的。风泽律师团总结多年办理婚姻家事案件遇到的家暴案件分析,家暴是个毒瘤,大多数严重的家暴基本上延续的周期均较长,暴力程度会愈演愈烈,而施暴一方性格偏激,有心理、精神疾病的不在少数,短期内根本无法治愈。诸如被刀架在脖子上这样的情形对大多数女性而言可能都是一生的恶梦,法官又是如何判断“还有和好可能”的呢? 婚姻幸福处方真的会令家暴男“放下屠刀,立地成佛”吗?拭目以待。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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