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姓夫妻自2011年结婚,时常因个性不合口角,先生常将离婚挂在口上,去年8月间,林姓太太觉得心灰意冷,答应一起到户政机关办理离婚,但事后先生反悔,主张证人签名无效,希望能涂销离婚登记。士林地院民事判决,证人签名时没有询问两人是否要离婚,认定证人无效,判决两人仍是夫妻。
萧、林两夫妻去年8月16日拿着离婚协议书,到万华户政机关办理离婚,承办人质疑,其中一名证人,签名与印鑑上的名字不相符,无法办理离婚登记,萧立刻通知另外一名朋友到场,签名、盖章完成手续。
但隔没多久,萧觉得离婚条件没有谈好,后悔当初签字,向法院声请婚姻关系仍存在。法官通知2名证人到庭,其中1人说,时常听2人说要离婚,他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时,上面当事人栏位,只有林女,不见萧男的名字,但林女说:「都已经走到这一步,需要帮忙」她才签字,过程并未向萧男确认。
另外一名证人说,当天接到萧的电话,要他到户政机关帮忙签离婚协议书,到场后与林点头,两人并没有交谈,就签了名字。
判决指出,两名证人并未向萧确认离婚的真意,不符合证人的要件,仅受其中一方的请托,并未实质求证、确认真的要离婚,协议离婚就无效,判决两人婚姻关系存在。
(来源:中国时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