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 - 协议离婚 - 深圳涉外离婚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3日
  
    佟某与徐某在民政局办理了登记结婚,佟某购买了房屋一户,产权登记在佟某名下。后因感情不和,双方在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房屋归徐某所有,该房屋贷款由徐某偿还。随后,徐某偿还房贷9万余元。徐某要求佟某履行产权过户手续时,佟某拒绝办理,要求撤销该离婚协议,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徐某想知道自己该怎么办?
    律师建议:本案涉及双方当事人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效力问题。通常情况下,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例外是,一方存在欺诈、胁迫行为,使对方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主张被欺诈、胁迫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而这种举证对当事人来说是极其困难的,即使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士也很难举证。婚姻不同于合同,《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时,如果存在重大误解或合同显失公平,可以撤销。”但《婚姻法》没有此方面的规定。
  离婚时财产分割,是一方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与放弃的过程。家庭生活中涉及到方方面面,一方有可能出于某种考虑,放弃自己在财产分割中应享有的权利。在离婚协议中,也就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所以,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切莫意气用事,慎重行使手中的权利。一旦签订协议书,没有法定事由,是无法撤销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请求。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本案的房屋应按协议约定归被告徐某所有。
  (来源:巴彦淖尔日报社新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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