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精神病人离婚案件的要点梳理 - 经典案例 - 深圳涉外离婚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0日

  精神病是因人体内外各种有害因素引起的大脑功能紊乱,导致患者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并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精神病的特点是心理状态异常,主要表现为各种各样的精神症状。法律上根据民事行为能力将精神病人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以往风泽律师团队婚姻家事律师办理的案件和接待的咨询中,有当事人对此不甚了解,故此,风泽律师团队婚姻家事律师根据精神病人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对精神病人离婚案件的要点进行梳理,以厘清相关法律问题。

  一、婚前为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
  (一)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
  第二条 暂缓结婚者:
  (一)性病、麻风病未治愈者。
  (二)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
  (三)各种法定报告传染病规定的隔离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二)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起婚姻无效之诉
  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等精神疾病,系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若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在婚前就已经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当事人及与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提起婚姻无效之诉,其中,利害关系人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深圳婚姻家事律师特别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因此,因婚前患有精神病,婚后尚未治愈,被法院宣告为无效婚姻的的判决一经作出便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上诉,当事人可通过协商或另行起诉解决财产和子女抚养纠纷。

  二、婚后为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
  (一)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一百八十七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条 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生育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二)诉讼离婚的程序
  1.精神病人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应当先通过特别程序变更配偶的监护权,由新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在实务中,精神病人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前提条件是配偶存在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精神病人一方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的行为。此外,精神病人作为原告诉讼离婚,首先应鉴定其精神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由精神病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精神病人的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精神病人为离婚诉讼中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在离婚诉讼中,精神病人若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首先应该变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然后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离婚诉讼。

  (三)子女抚养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给付抚养费的父或母可以根据身体精神状况、劳动能力、经济来源、抚养子女一方的抚养能力,提出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给付义务。无民事能力的精神病人并不能免除抚养子女的义务,但是其可以提出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承担,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支持。此外,出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考虑,法院一般不会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判给患有精神病的一方。

  (四)经济补偿和支付扶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因此,离婚时,若患有精神病的一方生活困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方应当在财产分割后从个人财产中拿出一部分财产对精神病人进行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因此,若一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患精神病,另一方有扶养的义务,若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身患精神病的一方有权要求其给付抚养费。

  (五)不适用协议离婚
  精神病患者一般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控制能力和辨认能力,不能对自己行为负责。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其离婚登记申请。由此可知,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不受理精神病患者离婚登记申请,若其要离婚,无法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决,需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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