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人去世后,抚养人如何继承争议遗产? - 经典案例 - 深圳涉外离婚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9日

  【案例回放】
  郑某和张某于1997年结婚,郑某系再婚,与前妻育有一女小张,张某系初婚。郑某与张某结婚后,小张未与两人一起生活,郑某和张某也未生育小孩。2000年,郑某通过继承获得一块宅基地,次年与张某共建一栋五层楼的房子,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房屋所有人登记为郑某。2010年,张某去世,郑某无儿无女,生活有一定困难,需要他人照料,便与自家侄子小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经公证处公证,该协议约定郑某去世后其名下房屋的产权份额全部归小郑所有,同时约定小郑要服伺、照顾郑某,保证郑某安度晚年,并负责处理郑某去世后的一切后事。协议签订后,小郑与郑某依照协议约定履行权利义务。2017年7月,郑某病重住院,在小张的说服下,郑某决定立下遗嘱,并请律师为其代书遗嘱,律师了解情况后,提出先让小郑先写了一份放弃公证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继承郑某房屋产权份额声明后才能立遗嘱。因担心郑某反悔从而丧失继承遗产权利,小郑在声明上签字同意放弃继承公证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的房屋产权份额,之后律师代郑某代书遗嘱,由小张与小郑共同继承郑某房屋和5万元存款。郑某、小张、小郑及见证人陈、甄某、律师在遗嘱上签字捺印,郑某于医院立完遗嘱次日病故。2017年8月,小郑认为该声明系律师事先写好,并要求其签名,才能立下遗嘱,由于自己缺乏法律知识和相关经验,又未得到有关的说明解释,遂在声明上签名,属于重大误解,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声明,并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继承郑某名下房屋产权份额。小张认为小郑该声明有效,该遗赠抚养协议已于郑某去世前解除,应按照遗嘱继承郑某遗产。

  【律师评析】
  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继承律师对此分析如下:
  首先,遗赠扶养协议是受扶养的公民(遗赠人)和扶养人(受遗赠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案中,郑某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的主要目的是让自己生前得到悉心照顾,安享晚年生活,其与小郑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德,合法有效。郑某作为遗赠人,享有被扶养的权利,小郑作为扶养人应承担郑某生养死葬的义务,在郑某去世后享有受遗赠遗产的权利。
  其次,郑某与小郑自愿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小郑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扶养、送终的义务。小郑所作声明是由律师事先写好,且该声明并非小郑主动要求作出,未经双方协商,声明的内容是小郑单方面无条件放弃继承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其履行扶养义务后应继承的房产。加上小郑缺乏法律知识和相关经验,又未得到有关的说明解释,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继承律师认为,因该声明损害了小郑的合法利益,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显失公平,应属于重大误解,可以撤销。此外,若法院撤销声明,因遗赠抚养协议协议在郑某去世前并未依法撤销或者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由此可知,遗赠抚养协议优于遗嘱,小郑有权在郑某去世后依据遗赠扶养协议继承郑某名下房屋产权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遗赠抚养协议已经过公证,经公证的遗赠扶养协议未经法定程序撤销,为合法有效协议。张某提出郑某与小郑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解除,应举证证明该遗赠抚养协议经过法定程序撤销,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最后,关于郑某遗产的继承问题。由于郑某的宅基地系婚后继承取得,且该房屋由其与张某共同所建,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各自享有一半的产权份额。张某去世后,该房屋的产权份额应由其法定继承人郑某和小张共同继承,即郑某享有3/4产权份额,小张享有1/4产权份额。郑某去世后,小郑依据遗赠扶养协议依法继承郑某房产,应为该房产的3/4的产权份额。本案中,郑某既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又立有遗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郑某的五万元存款并未在遗赠扶养协议协议中进行约定,与遗赠抚养协议没有抵触,应当按照遗嘱处理,由小郑和小张共同继承。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条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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