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算“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 经典案例 - 深圳涉外离婚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30日

  我国婚姻法规定,如果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夫妻感情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必备条件。那么,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了呢?这也是风泽律师团深圳离婚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咨询时经常被问到的一个问题。虽然“感情破裂”看似一个主观标准,但是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质还是给予了一些较为客观的判定标准。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了5种感情破裂的情形,(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还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另一种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以夫妻名义生活。(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此种情形暴力的对象都是家庭成员,且这些暴力行为已经对人身安全构成了威胁;(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种情况下,这些恶习须是屡教不改的,而且可能会因为这些恶习会导致第二种情况出现,并且导致经济困难等影响夫妻感情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深圳离婚律师提示:前述规定的第(五)项实质是一个兜底条款,扩大判断的外延,而实践中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应用最多的条款亦是这个兜底条款。
  基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系判决准予或不准离婚的重要标准,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等法规中对判断标准做了进一步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一)婚姻基础,即男女双方如何认识,什么时间认识,通过什么方式认识,双方认识的时间长短。
  (二)婚后感情,即男女双方结婚以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男女双方的喜好,性格,相互之间的是否了解,是否经常存在吵架,斗气,或生理上的原因等。
  (三)离婚原因,即男女双方结婚后,难免有生活、工作上的事情,使其本来感情很好双方,因某一件事如:双方父母原因、第三者插足导致婚外恋、因性格不和、男女双方异性朋友交往方面等。
  (四)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深圳离婚律师提示:虽然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已经做出来较为细致的表述,但是感情破裂毕竟是主观的问题,这些规定其实根本无法穷尽现实生活中引发的情感争端的原因,因此,是否构成“夫妻感情破裂”还是要根据每个具体案件中的情况来进行有针对性的判断。
  司法实践中,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但是法院即判决不予离婚的案件层出不穷。例如,夫妻双方长期争吵,存在暴力行为,已经没有正常的夫妻交流,感情已经破裂不可调和,一方主张离婚,但是另一方出于报复心理,辩驳双方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因此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再例如因为婆媳关系导致夫妻双方有了矛盾,抛开父母关系这一层面,夫妻之间感情还算和睦,但是因为父母这道无法逾越的鸿沟,导致夫妻双方要离婚,此时如何判断感情破裂,判决离婚是否有点草率,判决不离是否最终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恶化?但是,实践中,基于前述情况导致的离婚案件,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很小,通常还是以调解为主,若调解不成,除非双方就离婚达成一致,否则首次判离的可能性不高。究其原因,多数是因为原告对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举证不利而导致。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如果确实无法再维持婚姻关系希望能判决离婚,风泽律师团婚姻律师建议当事人应当通过与专业离婚律师的沟通,制定诉讼策略,做好充分的举证准备,方能实现自己的诉讼目标。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姻法解释(一)》第1条界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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