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萧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离婚案件进行了宣判。该案件原告卓某系精神病人,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的处理结果是宣告其婚姻无效。这是怎么回事呢?
经审理查明,卓某与孙某经人介绍于2009年10月相识,于2010年2月2日办理婚姻登记,二人婚后居住在北京市。卓某2013年2月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孙某于2016年7月回萧县居住至今,原告卓某遂起诉要求离婚。审理中,法院查明卓某于1985年患有精神分裂症住院,期间至2012年一直门诊治疗,精神异常20余年,患有慢性精神分裂症。通过上述鉴定分析,卓某在婚前即患有医学上不宜结婚的精神疾病,婚后亦未治愈,符合婚姻无效的法律规定,故不宜按照离婚纠纷处理,应依法宣告婚姻无效,遂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属于婚姻无效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来源:萧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