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养老,身故后却招致纠纷? - 经典案例 - 深圳涉外离婚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7日

  【案例回放】
  陈老太年近七旬,有一独生子小陈。陈老太辛苦半生将儿子教养成人,未曾想到老亲生儿子却拒绝赡养老人,也不与老人同住,双方还因赡养费纠纷打过官司。后来陈老太深知儿子已不能指望,幸好居住的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于是便产生“以房养老”的念头。陈老太与邻居签订协议,约定在陈老太去世前由邻居照应其生活,陈老太身故后,房产归邻居所有。后来,陈老太去世,儿子小陈将邻居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协议无效,认定自己才是房产的唯一继承人。

  【案例分析】

  1.遗赠抚养协议效力优先
  本案中,陈老太与邻居签订的协议,在性质上属于遗赠抚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抚养协议是一种双务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不同于遗嘱的死亡时生效,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便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在陈老太与邻居签订协议之后,邻居便负有照应老人生活起居的义务,同时,也有权在老人身故后获得房产所有权。根据《继承法》第五条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也即在存在法定法定继承人、遗嘱以及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而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所以,在本案中,小陈并不能以法定继承来对抗陈老太与邻居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协议。

  2.未履行义务可取消继承权
  在遗赠抚养协议有效的前提下,小陈只有在一种情形下,可排斥邻居的继承权,即邻居未如约履行照应老人生活起居的义务。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但是,受遗赠人是否切实履行了义务,依靠的是法官的自由裁量,举证难度上也是比较大的。

  3.未履行赡养义务严重者将获刑
  深圳婚姻家事律师总结,古人云“养儿防老”,而现今却频频出现“以房养老”一词,除了经济市场的驱动之外,另一消极原因,则是因为部分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正因如此,才让许多老人对晚年生活充满了担忧。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孝敬父母本就是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拒绝赡养老人,严重者将构成遗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百善孝为先,本案中的小陈,在老人生前不履行赡养义务,致使老人不得不“以房养老”,却在老人身故后图夺房产的行为,实在令人不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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