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外遇有过错,女方错签协议失荆州 - 经典案例 - 深圳涉外离婚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1日

  【案情简介】
  李小姐与丈夫吴先生结婚十年,婚后生育一女,夫妻俩感情还算好,只是吴先生一直希望有个儿子传宗接代,但李小姐认为将男女平等,女儿也是骨肉,有一个孩子足够了,夫妻二人因为此事偶有争执。吴先生是生意人,平常回家身上常有酒味,2016年初李小姐发现吴先生几次回家后身上都有婴儿奶味,且近期吴先生经常晚回家,李小姐由此便怀疑吴先生已有外遇及私生子。此后李小姐查明确有此事,便向吴先生提出离婚,吴先生承诺与婚外女子段某断绝往来,并与段某亦签署了协议书,明确吴先生一次性支付80万元抚养费给段某,双方不再往来。李小姐为惩罚吴先生,且保住家庭财产,要求吴先生与自己签署《协议书》约定:婚内购置的2套南山区的房产归李小姐,将来二人离婚,则按照协议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协议签订之后,李小姐本以为吴先生已经改正,但让人没想到的是吴先生继续与段某藕断丝连,经常互相通电话、相会,段某甚至提出要求吴先生离婚重新再娶,吴先生则两边讨好,无法抉择。李小姐见如此境况,心灰意冷,决心与吴先生离婚,但一年后的吴先生不再同意按照此前签署的协议处理财产,认为之前的协议为离婚协议,双方签署后并未办理离婚登记,该协议未生效,并主张按照婚姻法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争议颇大最终诉至法院。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李小姐与吴先生签署的协议书,系婚内协议,还是离婚协议。这两种协议最后会导致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如果认定为婚内协议,则法院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确定财产归属,如果是离婚协议,则该协议无效,法院应按照婚姻法平等分割的原则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这两类协议都是签署于婚后,且都是确定夫妻财产归属的协议,如果在文件标题及内容上未明确写明是婚内还是离婚协议,而是简单以协议书命名,确实会存在很大争议。深圳婚姻律师现简述两类协议的区别:
  婚内财产协议,是婚姻中的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的约定。此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一般不需要公证也可以作为后期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有效证据,如果当事人有所担心,也可以做个公证。
  离婚协议书,内容包含自愿离婚、婚后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监护、探视及配偶的赡养费等。离婚协议书最重要的一点是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根据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可知,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书后未办理离婚手续的,离婚协议书不生效。
  深圳婚姻律师认为,综合前述分析及本案《协议书》的内容,协议书约定“婚内购置的2套南山区的房产归李小姐,将来二人离婚,则按照协议分配夫妻共同财产。”再结合本案吴先生存在婚外情的事实,法院最终认定2016年李小姐与吴先生签订的协议为离婚协议的可能性很大。作为专业婚姻律师团队,风泽律师团曾代理过很多当事人委托书写婚前协议、婚内协议及离婚协议的案件,且不说标题需要明确协议属性,内容上更需能体现协议的具体性质,但这些细节,非专业人士的当事人极难把握。术业有专攻,正因李小姐在事情发生时未咨询律师或者只是简单咨询律师,并未委托律师全程为其设计方案及文件,最终可能因小失大。如果本案李小姐的协议书明确约定就是婚内协议,且条款上能将所有可能出现的法律漏洞规避,且对未来协议的可执行性把握得当,那么作为婚姻破裂的受害方,虽然感情带来的伤害无法弥补,但至少她的财产权益能得到最大的保障,在本案的诉讼中也不至于处于劣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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