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律师谈何洁与赫子铭离婚案中的法律问题 - 经典案例 - 深圳涉外离婚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2日

  【新闻回放】
  2013年8月,何洁与赫子铭领证结婚,2014年7月5日,何洁产下儿子“七宝”,2015年11月7日,何洁再诞一女,取名“宝妹”。去年12月,疑似赫子铭在情感咨询电台中,诉说何洁强势、独断、脾气暴躁、挣钱多却大手大脚,甚至怀疑何洁婚内出轨。同月,何洁与赫子铭宣布离婚,何洁指责赫子铭婚内出轨,而且毫无家庭观念,对自己和孩子都不好,而赫子铭好友反说何洁曾家暴赫子铭,风波不断。如今,风波退却,两人对簿公堂,引起了网友的热切关注。据悉,何洁与赫子铭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方面存在争议,赫子铭要求分割家产和孩子抚养权,何洁则表示孩子归自己抚养,自己从未要求赫子铭净身出户。目前两人在国内有两套别墅,美国有一套别墅,其中,两人婚后购买位于京郊顺义的别墅面积约300平米,当时价格为八百万余元,登记在赫子铭一人名下。

  【律师评析】
  何洁与赫子铭离婚一案一直深受网友热切关注, 在这段明星婚姻中,“丧偶式婚姻”、“巨婴”、“妈宝男”等话题不断引发大众热烈探讨。在此,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对何洁与赫子铭离婚一案中涉及的情感问题不做过多评论,仅对两人离婚一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财产分割
  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在没有约定个人财产所有制的前提下,夫妻婚后获得的财产为双方共同共有。若何洁和赫子铭未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所有制,则两人婚后所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双方都享有平等分割权。据相关报道,何洁和赫子铭有三套别墅,两套在国内,一套在美国。虽然位于京郊顺义的别墅归在赫子铭一人名下,若该别墅用婚后财产购买,仍为夫妻共同财产,并非赫子铭一人所有。同时,即使何洁吸金能力强,对家庭贡献大,婚后购置房产的钱都是何洁的收入来支付,房产同样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另一方面,即使赫子铭出轨一事属实,存在过错,法院通常也不会判决赫子铭净身出户。除非赫子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何洁财产的情形,法院可能判决赫子铭不分或少分财产。
  关于美国别墅的定性和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八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回归到何洁和赫子铭离婚一案,案件在朝阳区酒仙桥法庭开庭,若双方在该诉讼中涉及美国房产的分割问题,法院是有权依据中国法律判断美国别墅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两人国籍和经常居所地均为中国,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可以自行达成协议选择适用中国或美国法律,若没有选择,则适用中国法律。

  二、子女抚养
  何洁和赫子铭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儿子“七宝”三岁多,女儿“宝妹”刚满两周岁,现双方均要求孩子抚养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主要从有利于婚生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婚生子女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综合进行考虑。司法实践中,对于有两个孩子的家庭,若孩子均满两周岁,属于非法定须随母亲生活的情形,法院一般倾向于双方各抚养一名孩子,对于一子一女的家庭,法院会考虑婚生子女性别特征的认知和人格的塑造等方面因素,倾向于将儿子归男方抚养,女儿归女方抚养。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观点,何洁需要通过举证证明孩子随自己生活更有利于成长,自己比赫子铭更有能力也更适合抚养两个孩子。无论法院最终如何判决两个孩子的抚养权,若日后存在法定情形,抚养权仍可以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八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二十四条 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三条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四条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十六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书


如果您有婚姻法律问题想要咨询知名深圳离婚律师,或是了解广东风泽律师团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网站http://www.sy-law.cn/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3楼

联系电话:13823139735,13510726181

QQ:3572083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