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杭州男子婚后签忠诚协议,如出轨离婚赔女方1000万》的新闻刷屏朋友圈,掀起热议。
【案例再现】
今年8月,杭州的林先生(化名)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提交的证据中就有一份是忠诚协议,上面罗列了林先生和妻子韩女士(化名)的对家庭的各项承诺。
其中,关于离婚部分内容大意如下:由于双方感情不和,为了防止发生某些不好的事情,林先生承诺,如他在没有出轨的前提下提出离婚,则要赔偿女方现金500万,在此前提下双方和平离婚;如果林先生既出轨又提离婚,则应当赔偿女方现金1000万,在此前提下双方和平离婚。韩女士则承诺,今后将关心和爱护家庭,用家庭幸福巩固爱情。
林先生忐忑地向法官解释道,这是结婚后双方因为几次吵架而决定签署的协议,现在自己虽然也没有不良行为,但按照协议也应当支付女方500万才能离婚,希望法院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离婚。
【律师说法】
上述案例中林先生与妻子韩女士签署的协议就是在婚姻生活中常常被提及的《忠诚协议》。
所谓“忠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现实中还有以“保证书”、“空床费”等形式存在。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因为“忠诚协议 ”约定的内容大多属于道德约束的范畴,此类约定的履行和制裁都属于由协议双方的道德驱使,换句话说需要自觉自主去约束,很难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判定和执行。但是,司法实践中,亦有部分案例承认了忠诚协议的效力。风泽律师团婚姻律师认为,忠诚协议应当是有效的。基于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精神,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约定应当有效并对协议各方具有约束力。
婚姻律师提示:仅以一方违背忠诚协议为由提起诉讼,是有可能不被法院受理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回归到本案中,系林先生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而韩女士作为被告要求林先生依据忠诚协议的约定支付赔偿金。若韩女士仅以忠诚协议为由提起诉讼,司法实践中是法院通常不会受理。
在婚姻律师看来,夫妻双方签署忠诚协议,往往不是为了最终通过诉讼来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更大程度上是对婚姻忠诚的一种宣誓。毕竟,忠诚是一种主观意识,客观上很难通过一纸协议就能实现。或许,这也正是婚姻中“忠诚”的可贵之处吧!
【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