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 经典案例 - 深圳涉外离婚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8日

  【案例再现】
  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原籍为江苏省如阜市,2006年双方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由于原告是海员(户口已经迁到自己做海员所属的北京远洋公司),常年出差,而被告在上海工作,二人长期不见面,沟通很少,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感情开始出现隔膜。本来就聚少离多,偶尔的相聚也不太交谈,无知心话,以至于到最后双方家庭都互不往来,也无电话联系,无奈之下,原告于2010年12月向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接到起诉状和开庭传票后认为自己已经在上海市松江区工作居住四年多,该案应当由其经常居住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对江苏省如皋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律师点评】
  关于离婚诉讼的管辖地是风泽律师团深圳离婚律师经常被离婚当事人咨询的一个常见问题。本案中,原告朱某的住所地在北京市,经常居住地在江苏省如皋市;被告张某的住所地在江苏省如皋市,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松江区;现在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均超过一年,而且双方经常居住地还不不一致的情况下,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离婚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例中原被告对于管辖权的争议通过适用该条款中的规定即可明确。目前被告经常居住地是上海市松江区,因此,该案的管辖法院应当为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因此被告就管辖权提出异议,是有法律依据的。
  随着经济的发展,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非常普遍,尤其是在北上广深这些一线城市,外来人口数量早已超过了常住人口。风泽律师团离婚律师提示,适用不同的离婚方式,则管辖地的适用也会存在协议差异。协议离婚,由任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诉讼离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管辖权问题涉及的关注点很多,原被告的工作性质(例如工作外派到别的地区或者国家一段时间,或者在两个地方往返)和身份(一方是军人身份)都会影响案件的管辖;关于如何证明经常居住地,也要根据案件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证据材料进行充分举证。风泽律师团离婚律师建议,事前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管辖权判断错误,因管辖权异议程序导致离婚诉讼审理期限延长。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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