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 遭遇家暴应当如何应对? - 经典案例 - 深圳涉外离婚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8年3月16日

  【法律咨询】
  金先生与甄小姐于2016年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金先生性格粗暴,常因家庭琐事发怒,甄小姐一直忍耐。结婚不到一年,金先生因生意出现问题迁怒于甄小姐,甚至暴力相向,几次家暴造成甄小姐身上多处青紫瘀伤。甄小姐为躲避金先生的家暴行为返回娘家,金先生又寻至甄小姐娘家继续殴打甄小姐,并对其母亲进行殴打。甄小姐无法忍受,于是通过网上搜索“深圳离婚律师”找到广东风泽律师团,就离婚事宜进行面谈咨询。

  【律师评析】
  自古以来,家一直是亲情、温暖的代名词,然而,家庭暴力却给这个代名词蒙上灰暗的色彩。根据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的办案经验总结,家庭暴力中90%的受害者都是女性,家庭暴力已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受害者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惩治加害人。2015年12月27日,我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通过并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适用范畴,对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使得防治家暴有法可依。那么,面对家暴,受害者应当如何应对呢?

  一、 及时求助
  深圳婚姻家事律师提示,遭遇家暴不应隐忍不言,否则加害人往往会得寸进尺,变本加厉。受害者应当及时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求助:
  1. 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由相应单位对加害人予以教导、劝诫;
  2. 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出具告诫书或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3. 自行为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4. 向法院起诉离婚,解除夫妻关系并要求损害赔偿。

  二、 诉讼离婚
  当劝诫、处罚等都不足以杜绝家庭暴力时,深圳婚姻家事律师建议受害人应提起离婚诉讼。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决定了夫妻离婚往往需通过诉讼的方式才能解决,而家暴也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根据《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同时,根据第46条规定,因实施家暴行为而离婚的,无过错一方还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失)。
  众所周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因此收集有关家庭暴力的证据便至关重要,受害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对以下证据进行收集:
  1.证人证言:可对知晓家暴行为的第三人进行取证工作,收集证人证言;
  2.报警记录:若有因家暴行为向公安机关报警的,应当保存报警回执,若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处罚通知书的,应当予以收集保存,后期作为诉讼证据提交;
  3.伤情鉴定:受害人遭受家暴后应当及时到医院进行伤情鉴定,有关鉴定报告、病历、诊疗收费票据等应当妥善保管;
  4.其他取证:委托专业律师针对家暴行为进行取证指导,制订取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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