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原创 | 不可不知,那些感情纠纷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 婚姻关系 - 深圳涉外离婚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8年4月2日

  在2018年春节来临前夕,王宝强诉马蓉离婚案一审落判,令这场离婚纠纷真正是从年头一直火爆到了年尾。在整个纠纷发展的过程中,作为第三者的宋喆2017年9月12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成为了令人最为意外的情节。在很多人看来,这只是一场狗血的感情纠纷,怎么突然就升级成刑事犯罪了呢?在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看来,很多感情纠纷中都存在一方涉及刑事法律风险的情况,而且实践中因为一场离婚纠纷最终身陷囹圄的当事人并不少见。今天,风泽律师团就为大家简要分析一下感情纠纷中容易涉及到的两类刑事法律风险——重婚罪和职务侵占罪。

  一、重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通常有两种行为表现形式,一为法律上的重婚,二为事实上的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是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登记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为事实上的重婚。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的规定,已登记结婚的一方与他人又登记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认定为重婚行为并予以法律制裁。
  重婚罪属于不告不理的刑事自诉案件,因此,经常在双方因第三者介入导致感情破裂引起的离婚纠纷中,受害方愤而向法院起诉对方涉嫌重婚而引发此类自诉案件。重婚罪作为刑事犯罪其认定标准还是比较严谨的,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往往将“重婚”与“与他人同居”混淆,错误地将一方存在的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认定为系“重婚”。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提示:若一方仅是“与他人同居”而并未以夫妻名义同居,在法律上是不会被认定为构成重婚的。司法实践中,很多被认定构成“重婚”的行为人都是存在稳定、长期的与他人共同生活的行为,甚至是存在与婚外第三人生育过子女等情节。

  二、职务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感情纠纷中涉及职务侵占罪的发生,往往是因为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产生于双方共同经营的企业,而一方基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需要利用任职的便利,将属于共同财产的公司财物尤其是将公司的资金转至个人或个人控制的第三方名下。实践中,夫妻双方共同经营企业的情况越来越常见,此类“夫妻店”往往都存在一方管业务、一方管财务这种管理结构的安排,而且企业的各个主要经营管理岗位往往还会有夫妻双方其他亲属任职的情况。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提示:如果在企业任职的其他家庭成员或亲属协助一方转移财产,也存在由此导致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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