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两月未登记结婚,分手后主张返还彩礼获支持 - 热点新闻 - 深圳涉外离婚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9年4月22日

  两名90后男女共同生活两月,闹分手后却诉诸法院。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判决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50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4750元,合计54750元。
  张某与刘某2014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确认婚约关系,刘某在收取10万元彩礼后与张某共同生活两月有余。后刘某回娘家后就一直未回张家生活,并以感情不和为由分手提出退婚。2016年6月经二人及双方家长协商签订了《解除婚姻协议》,刘某同意退回彩礼80000元,并先付30000元,余款50000元在一年内付清,当日刘某父亲刘某某还向张某开具了欠条,但刘某父女二人至今未付,张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婚约财产纠纷,双方经协商签订的《解除婚姻协议》和被告刘某某出具的欠条,均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一)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的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两被告不按约定返还原告彩礼,其行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欠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逾期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因两被告未按期返还,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对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计算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规定,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湘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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