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酒未领证 女子被诉返还彩礼 - 热点新闻 - 深圳涉外离婚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9年4月24日
  热热闹闹大办酒席迎新人,却时隔半年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女子被起诉要求返还彩礼。近日,莲花县法院审结该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依法判决子女归还部分财产。
  2015年10月,张某(男)与杨某(女)经人介绍相识,之后确立恋爱关系。经过一段时间相互了解后,两人决定于2016年5月举办婚礼,张某按照当地风俗给了杨某存有8万元存款的银行卡用于女方筹办婚礼,并为杨某购买了金项链等金饰;杨某则用该银行卡上的钱购买了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电。5月3日,两人婚礼如期举办,杨某将置办的电器及陪嫁一同随嫁至张某家。但两人共同生活近半年,杨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脱,一直未与张某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证,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返还结婚彩礼及金饰,并赔偿其他损失。庭审中,杨某表示愿意与张某去领结婚证,但张某却以杨某一直隐瞒其系二婚且生过孩子为理由,不愿再与杨某去领证。
  该院在经过多次调解无效后,依法判决;该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杨某对婚礼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一结果的造成均有过错,却过错程度相当。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按照风俗给付的彩礼,但本案中张某并未证明其给付杨某的8万元全部为彩礼,且杨某用该8万元置办了部分家电及其他陪嫁物品随嫁至张家,故张某基于婚姻成就而给付8万元应酌情予以核减。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及举证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张某的经济状况、双方为婚礼的支出、过错等因素,该院酌情认定杨某返还张某礼金3万元,已随嫁至张家的物品归张某所有;此外,张某为杨某购买的金饰也是张某按照当地风俗基于婚姻成就而购买,杨某也应归还;至于其他损失,张某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依法不予支持。法院作出以上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并已依判履行完毕。
  来源:莲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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