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一男子以恋爱为幌子骗取一女子财物 “四进宫” - 热点新闻 - 深圳涉外离婚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9年4月24日
  宁都一男子出狱不久,又以谈恋爱为幌子,虚构事实,骗取一女子29.5223万元。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这起诈骗案,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追缴被告人曾某违法所得29.5223万元,发还给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曾某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6月8日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强奸罪于2008年12月8日被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
  曾某“三进宫”后仍不思悔改,2016年8月份,被告人曾某与被害人付某都在宁都县梅江镇梅江源饭店京城国际分店工作,被告人曾某临时担任大堂经理,被害人付某为服务员。期间,被告人曾某以恋爱为幌子,有目的地与被害人付某交往,服务员都称被告人曾某为“曾经理”,其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向被害人付某私下介绍自己真名叫“赖某”,是宁都县石上镇人。自2016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曾某先以邀被害人付某合伙投资开美容店的名义骗得被害人付某22.2万元,后又以其借了高利贷来偿还被害人付某的投资款,要付某先借款给其支付利息为由骗得被害人付某4万多元,后又以被害人付某的名义在网贷平台贷款3.3223万元,诈骗金额共计29.5223万元,所得款项被其挥霍。
  被告人曾某于2018年8月20日晚被人扭送至宁都县公安局,次日被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以谈恋爱为幌子,隐瞒身份,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赣州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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