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同意购买的房产 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 热点新闻 - 深圳涉外离婚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9年4月25日
  经过几个庭审来回,2015年6月大娟离婚了。本以为自此摆脱了婚姻的桎梏,不想没隔半年,前夫老沙又将自己告上了法庭。
  老沙诉称:与大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一套坐落于蚌埠市胜利五村,面积为52.87平方米的房屋,因离婚时未进行分割,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该房屋归自己所有。
  大娟辩称:讼争的房屋是2009年5月购买的,当时老沙不同意,自己不得不用个人收入并借款8万元才买下,现还有28000元借款未还清,故不同意分割房屋。
  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讼争的房产虽由大娟个人出资购买,但是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未对夫妻财产予以处理,故老沙要求分割符合法律规定。鉴于双方协商确定房屋作价25万元,故予以准许。为此,判决讼争房屋归老沙所有,老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大娟12.5万元。
  来源:蚌埠市龙子湖区法院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书


如果您有婚姻法律问题想要咨询知名深圳离婚律师,或是了解申茵、潘晶律师团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申茵、潘晶律师团婚姻网站http://www.sy-law.cn/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3楼

联系电话:13823139735,13510726181

QQ:3572083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