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几个庭审来回,2015年6月大娟离婚了。本以为自此摆脱了婚姻的桎梏,不想没隔半年,前夫老沙又将自己告上了法庭。
老沙诉称:与大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一套坐落于蚌埠市胜利五村,面积为52.87平方米的房屋,因离婚时未进行分割,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该房屋归自己所有。
大娟辩称:讼争的房屋是2009年5月购买的,当时老沙不同意,自己不得不用个人收入并借款8万元才买下,现还有28000元借款未还清,故不同意分割房屋。
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讼争的房产虽由大娟个人出资购买,但是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未对夫妻财产予以处理,故老沙要求分割符合法律规定。鉴于双方协商确定房屋作价25万元,故予以准许。为此,判决讼争房屋归老沙所有,老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大娟12.5万元。
来源:蚌埠市龙子湖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