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对于拆迁安置利益能否分割? - 热点新闻 - 深圳涉外离婚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9年4月26日
  基本案情:
  原告蔡某与被告汪某系肥西县丰乐人,双方自由恋爱,于1990年结婚。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常发生纠纷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同时要求对位于丰乐镇的拆迁安置房产进行分割。

  争议焦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对离婚无争议,应准予双方离婚。争议焦点为:讼争的位于肥西县丰乐镇某村的拆迁安置房是否适合分割。经审理查明,该安置房系原、被告所属共同房屋被拆迁后所获得的拆迁安置补偿房屋,该房屋至本纠纷审理期间,尚未建成,原、被告具体所获得的安置房尚不能确定,故本案中不作处理。双方可待该安置房确定后自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另行起诉。

  典型意义
  1、当前县域境内征收、拆迁日益频繁,而该过程通常时间跨度较长,持续数年。离婚案件当事人请求分割拆迁安置房产或相关财产权益,应以已经确定的物权和财产权益为前提,因现在所有的安置房屋并未实现,更未交付,产权尚未确定,不具备分割条件,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2、相关财产权益明确后,纠纷双方可自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通过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另行解决。
  来源:肥西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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