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陈某与聂某是夫妻关系。2008年9月,聂某与杨某发展为不正当的婚外男女关系。聂某在2008年9月份到2012年1月间通过自己银行账户先后二十多笔(次)将款转入杨某的银行账户。后来,聂某与杨某关系闹翻,聂某为该款进行追索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16年12月判决认定聂某通过自己账户先后转给杨某的总金额为57多万元,性质为赠与。陈某知道此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聂某赠与杨某57多万元的行为无效以及要求杨某返还。
容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聂某与陈某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银行转账57多万元给杨某,赠与行为无效。陈某以侵犯其共有财产权为由要求杨某返还赠与款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解说
本案是典型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发生的赠与纠纷,本案处理的焦点是赠与财产应部分返还是全部返还?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杨某明知聂某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聂某婚外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其与聂某的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聂某在未征得陈某同意的前提下,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赠与给杨某,而杨某明知聂某有妻子,但仍然保持与聂某的不正当关系,杨某的行为有悖公序良俗,更有违公平,故该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所以,杨某应将受赠财产全部返还给陈某。
来源:容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