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讨与构建:“流动婚姻”离婚诉讼的程序性难题   ——以L县Y法院外出务工人员离婚案件为视角 - 热点新闻 - 深圳涉外离婚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9年4月28日
  L县地处湖南省东南部、罗霄山脉中段、井冈山西麓,境内地貌以山地为主,基础设施建设难度较大,经济发展比较落后,本土就业机会较少,加上人均耕地面积较少,当地居民大多选择到广东省或省内较发达城市务工。外出务工在一定程度上让当地百姓开阔了眼界,提升了居民的收入水平,改善了居民生活。但是由于常年外出务工,也造成了流动婚姻问题的产生,而流动婚姻的离婚率迅速攀升便是其中之一。本报告中所指的“流动婚姻”是指在结婚后,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离开户籍地,长期在外工作和生活,夫妻异地分居的婚姻关系。近年来,Y法院受理的流动婚姻离婚案件无论是相对数还是绝对数都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上升。与其他离婚案件不同是的,流动婚姻离婚案件出现原因多样化及案件审理、执行等诉讼程序中的难题。为了更好地了解L县流动婚姻离婚案件的现状,分析案件审理、执行中遇到的诉讼程序问题,为日后工作的开展提供针对性的处理意见,笔者对Y法院近年来办理的流动婚姻离婚诉讼相关数据进行了统计和调研,并根据调研结果进行了分析,结合当前实际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流动婚姻的离婚现状及特点
  (一)流动婚姻的离婚诉讼现状
  L县外出务工人员多以广州、深圳等东南沿海地区为主,部分选择省内经济较发达地区,如长沙、株洲等。外出务工人员年龄集中在20岁至50岁之间,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大多是高中或者初中毕业,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不到5%。这种状况也就决定了外出务工人员所从事的职业多为技术含量低的普工。由于这些岗位的收入相对较低,并且空闲时间较少。为了减少开支,外出务工人员回家频率偏低,大多选择在春节期间回家,有的人甚至几年才回一次家。长期的异地、枯燥的工作、繁华都市的诱惑等引发了夫妻间的感情危机。从Y法院离婚案件数量来看,2014年离婚案件数量达到124件,已经占到Y法院案件数量的20%。
  从这组数据不难发现,离婚案件数量一直在攀升,几乎达到Y法院案件数的五分之一,而这其中的绝大部分又涉及到外出务工人员。当然,这组数据仅包括到法院起诉离婚的,不包括到民政局登记离婚的。在一个人口仅20万的县城,如此高的离婚率,不得不引起我们重视。笔者通过对Y法院2013年以来的离婚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并调研访问了当事人、Y法院办案人员,研究新常态下流动婚姻离婚案件的特征及其成因,发现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并根据调研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流动婚姻的离婚诉讼特点
  1、离婚诉讼理由复杂化
  在以往的家庭离婚案件中,大多以夫妻不和为主要的起诉离婚原因,辅以家庭经济压力较大等原因。但是,因外出务工人员的基本务工地均系经济发达地区,而经济发达地区思想更加包容开放,各种新思潮的涌入以及环境的改变潜移默化的改变着这些来自外地的务工者。从近些年受理的外出务工人员离婚案件来看,离婚诉讼的理由呈现复杂化、多元化的格局。由于夫妻一方务工,一方留守家中或双方在不同地区务工使得夫妻二人长期异地生活,相处时间较短,最终导致夫妻感情淡化是夫妻离婚的重要原因。夫妻一方或双方无法抵御花花世界的诱惑致使夫妻出轨而引起的离婚也不在少数,也有部分是因为夫妻外出务工后各自思想上出现了较大差异导致无法维系婚姻,也不乏部分夫妻外出务工对家庭兼顾较少引发家庭内部矛盾最终危机夫妻感情,剩男剩女由于年龄原因被家人逼婚而草率结婚因感情基础薄弱最终导致婚姻破裂的也不罕见。总之,在新常态下,夫妻离婚诉讼的理由不再局限于家庭内部原因,而是受到在外部环境的影响下呈现了复杂化、多元化的局面。
  2、女方提起离婚诉讼增加
  受封建思想影响,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女性在婚姻中更多的是男方的附庸。女性在家中地位较低,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案例少之又少。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经济的发展也带动了思想的解放。女性外出务工的越来越多,她们受外界思潮的影响亦越来越深,她们逐步实现了自己的经济独立权,思想的独立也逐渐显现,已使得女性不再依附于男性,女权意识变浓,女性的社会地位已显著提高。在婚姻中,女性对另一方的期待值提高,对婚姻生活的期望值也在提升,遇到挫折时逐步开始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在遭遇家庭暴力或者夫妻感情危机时,越来越多的女性不再等待男方决定自己的命运,也不会过度担心“家丑不可外扬”而隐忍退让,她们已开始主动维护自身的权利。当婚后生活没有达到女方的期望时,女方会选择诉诸法院。
  通过统计数据不难发现,离婚诉讼主要由女方提起,近三年女方主动诉讼离婚比率一直维持在70%以上,并且呈逐年增加之势。
  3、离婚诉讼主体年轻化
  离婚诉讼主体年轻化也是近年流动婚姻离婚诉讼的新特点。在农村地区,结婚年龄普遍偏早,有些甚至在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已经摆了婚宴酒。由于外出务工的年轻人居多,他们回家时间短,夫妻大多通过相亲或者朋友介绍认识,婚前了解不足,婚姻基础薄弱,加之一些年轻人对婚姻本身抱有不负责任的态度,年轻人诉讼离婚的案件出现迅猛增长。从近年来受理的流动婚姻离婚案件来看,不少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90后,当事人在40岁以下的离婚诉讼案件数占到了整体的一半以上。

  二、流动婚姻离婚诉讼审理中的程序性难题
  由于流动婚姻离婚诉讼原因呈现出多样化因素,并且案件当事人大多在异地,造成了离婚诉讼审理难度较大。为了解Y法院处理流动婚姻离婚案件的审理现状及面临的程序性难题,笔者走访了Y法院民事审判一庭、两个派出法庭的审判人员,并对部分当事人进行了调查。通过笔者的走访和调查,发现审理中存在的程序性难题主要有:
  (一)到庭应诉率低
  在流动婚姻离婚案件中,部分当事人由于身在异地或者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到庭应诉率很低。审理离婚案件时判决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的一个重要程序就是判定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一方起诉离婚后,另一方当事人在不愿意离婚的情形下将选择以逃避的方式来对待已经被对方起诉离婚的事实,逃避的一方认为只要自己不到庭应诉,法院无法审理,就可以不离婚,在法院工作人员试图联系当事人时,初次电话沟通时当事人还会有接听电话,往后当事人可能不接电话甚至是注销手机号码。就Y法院流动婚姻离婚案件中选择逃避的大多是男方,其逃避的真正目的不是为了挽回夫妻感情,只因封建思想作祟,认为离婚影响自己的声誉。有部分离婚案件中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一方提出离婚时甚至不能确定对方住所地。有的离婚案件当事人数年未归,无法得知其详细联系方式。案例1:张某(女,1977年出生)诉唐某(男,1974年出生)离婚案,两人于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之后两人均在沿海城市务工,现因张某不能忍受唐某的家庭暴力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唐某对张某有很深的感情,只因无法管理的自己的情绪遂打了张某,他始终不愿意离婚。第一次办案人员与其联系的时候,他接了电话,并告知了邮寄地址,但当办案人员将应诉材料按照所述地址寄送时,却发现电话无人接听,应诉材料也因被告不接电话,造成邮局无法送达被退了回来,事后再联系唐某,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无法联系到被告,被告丧失答辩权,到庭应诉率低致使法院审理出现不同层面的问题:无法准确的了解案情事实,调解工作也无法开展,文书材料送达尴尬。在遇到这种情形时,法院大多只能采取公告送达,对案情的了解也只能通过对原告及当事人周边的人进行走访,其结果不利于离婚案件的妥善处理。
  (二)证据收集困难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院审判最基本的准则,而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笔者发现在审理流动婚姻离婚案件过程中一旦涉及到伤害心身或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证据难以收集:1、关于家庭暴力、婚外情方面的证据难以收集。如案例1中唐某对张某施以家庭暴力,但因为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张某没有将受伤情况做司法鉴定,也没有拍照取证。还有的离婚案件当事人虽有婚外情,但关于婚外情的事实也仅限于当事人的口头阐述,没有实质性的证据,就算有婚外情的一方与他人在一起有暧昧的行为,或者已经在一起居住,因为“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对方有婚外情的一方无法用证据证实对方有婚外情,“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法院不能凭空认定当事人有婚外情。法院在当事人没有提供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证据前提下,不能仅以当事人的口头阐述作为证据来判定夫妻感情确系破裂从而判决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证据难以收集。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双方确实不能一起生活,婚姻关系无法维系,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缺乏证据。夫妻一方外出务工,外出务工方在财产方面一般都比留守方更有优势,而且外出务工方更容易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案例2:沈某(女,1978年出生)诉雷某(男,1975年出生)离婚,两人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女儿。因雷某的腿略有残疾,为了生计,沈某选择外出务工,而雷某则在家负责照顾两个小孩,并承担了家中农活。当离婚已成定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却出现了争议。由于沈某外出务工的收入不是按月全部寄到家中,而是不定期补贴家用。在分割财产时,沈某称其挣的钱除了寄回家中的,其余的都是生活必须的开销,已经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了。而雷某坚持认为沈某有自己的存款,但是无法提供证据。
  (三)审理周期长
  以Y法院为例,多数流动婚姻中双方当事人天各一方,各种因素的交织导致审理周期过长。其一:一旦起诉至法院需要举证时,部分当事人确实举不出有力证据,或者不知道如何举证,并且法院也无法调查到。案例2雷某要搜集沈某在婚姻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实属艰难,其他案件有的涉及到婚外情、家庭暴力等方面证据,因为没有实质有效的证据,导致法院难以下判,导致审理周期过长。其二:找不到当事人也是导致法院审理流动婚姻离婚案件审理周期过长的一个原因。由于地处经济不发达地区,有的当事人一年半载也不回一次家,无法得知具体地址,没有详细的联系方式,公告送达是法院不得已而为之的方式,这样以来导致审理周期过长。如案例1中唐某不接电话,家里人也无法联系到他本人,公告送达势必引起审理周期过长。
  (四)上诉率高
  流动婚姻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不到庭参加诉讼率高,由于当事人不到庭参加诉讼,有的甚至根本联系不到当事人,法院在无法直接送达、无法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的情况下,缺席判决就在所难免了。当判决书送达后,未到庭的当事人往往又会对法院判决提出异议,对判决内容不认可,对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有争议,此时部分当事人便会选择上诉,导致案件上诉率较高。
  (五)执行难,兑现率低
  由于流动婚姻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当事人不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参加诉讼司空见惯的事,法院只好判决,而缺席判决不只是解决离婚问题,有的还要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一并处理。案件判决生效后,那些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抚养费的判决就必然进入执行程序。因此,在执行程序中同样面临着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难以查找的问题,因而又造成执行难,案件久执未结,无法兑现,法院不得不又中止执行。

  三、解决流动婚姻离婚诉讼程序性难题的对策及建议
  (一)大力推进司法下乡,提升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L县外出务工人员大多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加大普法宣传,推进司法下乡,仍是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但是,司法宣传工作应当根据外出务工人员群体的特点适当调整工作方法及工作思路。在宣传内容上,应当贴近外出务工人员生活,加大对离婚方面的知识宣传。在宣传形式上,应当选择言简易懂、图文并茂的图书。同时,多采用下乡现场开庭的形式,让村民旁听,现场感受。在宣传时间方面,应当兼顾外出务工人员的需求,选择务工人员返乡高峰期进行。
  (二)深入基层,充分调动基层组织的力量
  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加强与所辖村、镇的联系,与当地的基层工作人员保持联系。在审理流动婚姻离婚案件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各村、镇基层组织,甚至可以邀请村中有权威的长者参与进来。基层工作人员更了解当地情况,可以辅助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有助于法院办案人员审理该类离婚案件。同时,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基层工作人员的参与,能够更容易对原、被告双方产生影响力,便于案件审判、执行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对流动人员的管理,督促依法诉讼
  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要求,笔者建议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员的管理。针对长期在外的流动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外出人员档案,定期登记外出人员的务工地点、联系方式、收入状况等情况,随时掌握他们的动态。如果外出务工人员不及时准确上报信息,村(居)民 委员会有权限制其享受的村(居)民待遇。因此,人民法院在办理外出务工人员离婚案件时,就可以到其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找到联系方式,督促其到庭应诉,可以有效解决诉讼中的相关程序性问题。
  来源: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书


如果您有婚姻法律问题想要咨询知名深圳离婚律师,或是了解申茵、潘晶律师团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申茵、潘晶律师团婚姻网站http://www.sy-law.cn/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3楼

联系电话:13823139735,13510726181

QQ:3572083912